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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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過內部商議,及在適當時,諮詢有關民間組織的意見後所定出。法案草擬完 成後,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決贊成,總 督方有權同意,總督同意後,有關法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習慣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習慣法和平 衡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的條例, 多以英國法規為藍本,但如有英聯邦國家的法例更適合香港情況時,便採用後者。 香港法庭對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法庭的判例,均予尊重,並加以引用。香港所採用的 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所採用的無異。凡不滿香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所作判決的, 均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而後者的判決,便是最終判決,有關方面必須服從。一九 六五年,最高法院合議庭聆訊一宗案件時,會有以下的陳述:「習慣法的任何原 則,一經上議院明確指出後,即成為香港法律。當然,歸根究柢,樞密院的判決才 是我等必須服從的......但除此之外,我等毋須受任何判例約束。我等有責任盡可能 參考一切使人信服的判例,然後再研究出結論。過往會有人認為:如有人要求殖民 地法官解釋某項法規,而有關法規和英國相對的法規實質上相同,那麼,一般而 言,該法官應採用業經上訴法庭核准的英國法規的解釋。事實上,由於上訴法庭和 刑事上訴法庭陳述的習慣法,皆極使人信服,一般殖民地法庭多予追隨,但如我等 必須盲目按先例判案,那便太可悲了。」該案中,香港的上訴法庭結果選用澳洲和 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所持的論點。
司法
法院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及助理經歷司協助處理行政方面
的職務。
總督根據英皇制誥,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委出首 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高院按察司。地方法官和裁判司則由總督分別以加蓋公 璽的委任狀及授權委任
法院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民事糾紛。英 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守 這個基本原則。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上訴庭、高院原訟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研 究庭、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審裁權在一九八二年六月擴大,以包括以前由租務法庭處理有關 戰前樓宇的業主與租客問題,租務法庭亦由是取消。至於戰後樓宇業主與租客的 糾紛,例如收樓案件,地方法院已將其審裁權在年內較後時間移交土地審裁處。小 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權亦於二月提高。現時該處可審理數額不超過5千元的聲請, 審訊程序簡易,不拘形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勞資審裁處繼續迅速解決涉 及僱傭合約金錢事宜的個別聲請。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範圍廣闊,負責審裁各種可公訴檢控的罪行和可循簡易 形式治罪的違法行為,但對任何一項罪名,最高祇可判處兩年監禁,或罰款1萬 元,但如法律規定裁判可可對某項罪名判處較高刑罰,則屬例外。至於對兩項或兩 項以上同時審訊的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的監禁刑期,總計不得超過三年。較嚴重的 案件,則由地方法院處理。律政司提出要求,裁判司可將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