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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會
政制和行政
政府設立的諮詢委員會超過320個。諮詢委員會是本港政府體系的特色,其目 的是使政府能藉此向社會有關人士徵詢,得到最精闢的意見,作為決策的基礎。因 此,幾乎所有政府部門均設立各類諮詢組織。
政府諮詢委員會可分為法定組織(根據條例的規定而設立)和非法定組織或專 責或永久小組。該等組織可按照其不同的工作範圍,再分為4大類:上訴委員會 (如上訴委員會(教育事宜)、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為某種行業的利益而設的委 員會(如建造業訓練局、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就政府施政或公眾利益提供意見 的委員會(如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土地供應特別委員會);以及遍佈全港,與地 方福利息息相關的地區及睦鄰組織,包括各區的撲滅罪行委員會、分區委員會和最 近成立並就影響區內居民利益的一切事項向政府提供意見的區議會。
諮詢委員會成員有社會人士及政府人員。社會人士獲委任,大多由於他們具有 專門知識或專長,或有熱心公益的紀錄。政府在擬定政策和施政方面,對非官守人 士的貢獻日益重視。政府為人盡其才起見,已採用一個有系統、可以經常監察委員 會結構及其效率的辦法。此外,政府廣攬代表各行各業的人才,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並在合理而可行的範圍內,更換委員會部分成員,藉此不斷吸收不同的新意見。
語言
中文與英文同為本港官方語言。在商業上、銀行界及國際貿易上,多用英語。 粵語為中國南方的一種方言,本港大多數居民操粵語,電台、電視及電影亦以粵語 為主。少數居民懂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商界人士亦採用其他外國語,但在本港 並不普遍;雖然如此,本港具備訓練有素的傳譯人才,精通日文及各種歐洲語言。
司法制度
香港的法律
一八四三年四月五日所頒佈的首份英皇制誥,奠定香港政府的法律基礎。該制 誥其後所作的修訂,及補-
應用上不足的皇室訓令,皆由駐倫敦官員草擬,並經英 國政府在國會中負責香港事務的大臣核准。目前擔任核准任務的,是外交及聯邦事 務大臣。現行的制誥和皇室訓令,頒佈日期可追溯至一九一七年。雖然在措辭方 面,大部分條款仍沿用一八八八年的版本,其中亦有若干條款會經數度修改。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英國法律適用範 圍條例」,公佈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英國的習慣法和 平衡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就情形需要稍事修改而加以應用。 此外,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令法等法例,亦適用於香 港。
由於制誥第九章明保留英國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需法律 的權力,英女皇會數度會同樞密院規定香港施行某等法例。實際上,這項權力主要 祇施行於對香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航空(海外屬土)今 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用於英國海外屬土
(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香港本土的法例,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總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決策 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該等指示,是政府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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