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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繁榮之所繫

因此現時在本港,一位市民是否會被起訴,並非由警方或政府決定,而是由律 政司決定。律政司是英女皇所委任的律政人員,享有準司法權力。其權力袛限於提 出起訴或撤回訴訟,以終止法律程序。律政司無定罪的權力。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及對裁定有罪者判處適當的刑罰,則屬具有獨立權力的司法部門之責,某些案件則 必須聯同一個由市民組成的陪番團進行裁決

政府的職務

英國的公務員,最初是一班幕僚,專門協助君主的私人顧問處理事務,其中以 塞繆爾·佩爾斯(Samuel Pepys)最為人所熟悉。君主立憲制度確立以後,君主的 私人顧問成了國會的部長,而協助他們的幕僚,則成為現在的公務人員。至於香港 的公務員,職責也是為行政當局服務。根據英皇制誥第十四條的規定,作為行政首 長的總督,有權「設立及任命......公職人員」,此外,英皇制誥第十六條亦規定總督 可行使英皇所授予的特權,將公務員革職、停職或予以其他紀律處分,由此可見, 公務員制度仍是以君主特權為基礎。

本港政制規定,在職責的分配上,本港的行政當局———以總督為首的香港政 府,須負起構思、審訂、改良並建議各項新政策或法例的工作,但行政局及立法局 可就其職責範圍,各自行使其否決權。政府提出建議,行政及立法兩局則決定取 捨;此外,非官守議員在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佔大多數議席,因而可控制各項部署。 任何法例或政策,一經兩局議決通過,政府則須負責執行。

總督的職務浩繁,日理萬機,可謂席不暇煖。對於這些職務,總督當是責無旁 貸,可是,由於時間所限,總督不能親自監察每項政策的施行,由於本港社會日趨 先進,需要訂立的新政策甚多,倘若每年的新政策一成以上由總督構思,他已是分 身不暇,遑論監察政策的進展了。因此,總督仍是政務的最終領導人,負責決定辨。 事的先後次序,在各項重要新猷和改革上,發揮其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至於其他職 務,則授權公務員辦理。

布政司是政府內部行政總長,統管所有公務員,須向總督負責,其職務為制定 及執行各項政策,使施政得宜,至於財經政策則由財政司負責。布政司個人在決策 方面具重大影響力,政府各部門及各科首長向總督請示的文件,大都由布政司轉 達,故布政司可以稱得上是香港的首相。按照慣例,祇有三位官員有權直接覲見總 督,面商政務,布政司就是其中一位,其他兩人為財政司及律政司

在其他管治區,創制和公佈政策的政客,與並無藉藉名、亦無權制定政策、祇 知受命竭誠辦事的公務員之間的分野甚為明顯。這種常見的區別在香港見不到,而 且也不會存在。不過就職責而言,政府將公務員嚴格劃分為決策和行政兩大類,這 種做法始於一九七一年,當時政府延聘麥健時顧問公司研究政府內部組織,後來採 納顧問的建議,決定這樣劃分。

現時政府設有司級人員分別掌管11個決策科,負責教育、房屋、衛生福利、保 安、運輸等範疇;其轄下設有55個行政部門,包括漁農處、教育署、消防事務處、 勞工處、醫務衞生署、工業署、貿易署、市政總署等。各部門首長負責執行其權限 內的既定政策,與政策要旨有關的事項,須向其所屬的決策科長陳報請示。可能 是因為有些工作沒有清楚界定範疇誰屬,以致各科首腦與甘部門首長之間平添 緊張氣氛,但這種氣氛是健全的,甚至還可以啟發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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