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繁榮之所斃
法治: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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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維持本港政制以及保障市民權利方面,最重要的,是本港司法獨立的 制度。本港所有法官均由總督正式委任,惟法例規定,總督於作出委任前,必須諮 詢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是一個以首席按察司為首的獨 立法定機構,成員包括律政司、一位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按察司、一位大律師、一位 私人執業律師、一位非法律界但會任兩局議員的知名人士,現時以此資格任委員 者為一位享譽國際的醫生。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由獲得委任開始,直 至退休年齡為止。在任期內,他們不會被辭退,除非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循適當 的法律程序,向英女皇提出某一位法官「由於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不能工作,或行 為不檢,不應繼續留任」。
最高法院法官職位穩固,不受任何牽制,獨立執行司法工作,確保法律的權 力,在政府各項權力中,保持最高的地位。此外,本港任何人士,如懷疑某些對他 們有影響的官方行動並不合法,可向法庭申請頒行「特權」,批准與否,由最高 法院法官裁決。其中「人身保護令」是保障市民不會被非法拘捕或監禁。法庭可向任 何拘禁他人的人士,無論是公職人員或警員,發出命令,要求他們提出-
分理由, 解釋何以不立刻釋放被拘禁的人士,及證明該項拘禁行動確實合法。除非法庭獲得 滿意答覆,否則可下令將被拘禁的人士釋放。此外,任何人士如懷疑政府某項決策 或行動並不合法,則可申請「覆審令」及「履行責任令」。除非有證據顯示該等決 策或行動是法例或法律准許的,否則無論作出決策或採取行動的是何人,法庭均可 撤銷該等決定或禁止該等行動。例如在一九七九年,警方會根據一名裁判司發出的 搜查令,搜獲一批文件,其後法庭下令警方交還該批文件及文件的所有副本,理由 是該項搜查行動並不合法,因為法例賦予警方的搜查權力並不包括協助外國組織調 查一些與本港罪案無任何關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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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及其他與香港有同樣司法制度的地區,法治是用以保障個人權利及執 行法例,至於維持法治的最終力量,則在於特權合制度,此制度由一個強而有力、 具有無畏精神及獨立的司法制度負責執行。有些人認為英國對世界的一項重大貢 獻,是創立議會民主政制的觀念。然而,事實證明,其他國家在推行同樣制度時 往往遇到很多困難,成功的例子很少。許多人大發偉論,認為英國更重大的貢獻, 其實在於把英國的不成文法及法治精神,介紹到世界五大洲的許多不同國家。本港 的經濟發展屢創奇蹟,全繫於外界人士對本港的信任和信心,毫無疑問,外界人士 信任香港並且滿有信心,主要是由於香港是個推行法治的社會。假如本港沒有法 治,常不會有今天的成就。
法律的目的,是確保沒有人會受到恣意欺壓,而刑事法亦是根據同樣的原則來 執行,無論是政府,甚至是總督,都沒有權控制刑事訴訟事宜。律政司毋須聽命於 任何人,但須全權負責法律程序之執行。一九八零年,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明確指出 律政司在「皇室特權」方面的權力和職責,與在英國出任同樣職位的官員相同 九二四年,當時的律政司,即日後的西蒙子爵(Viscount Simon),在國會指出:
「 (至於是否應該 ) ·提出起訴,律政司應完全拒絕聽從其他人士的
命令,包括首相及內閣。」
一九五九年二月十六日,首相麥美倫在下議院重申同一論點:
「假如當時的下議院或內閣企圖干預律政人員司法性質的職務,左右他們
提出或撤銷起訴......實在是一種極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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