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和經濟
35
任何個人或部門的指示或管制,並制定若干條款,使其免受革職或提前退休的處 分。
核數署署長審核政府每年帳目的報告書,須呈交由總督出任的立法局主席審 閱,再轉交政府帳目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六名委員,全部為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由立法局主席委任。根據立法局的會議常規,該委員會獲授權 審閱核數署署長就下列各項目所撰寫的報告書:政府帳目、該委員會認為須提交立 法局省覽的其他帳目、核數署署長執行職務或行使權力時的任何附帶事項。該委員 會在行使其權力時,得傳召任何公務員或其他有關人士,命其供給所需資料及解 釋,或出示所需文件及記錄。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審核政府帳目的報告書作出報告。兩份報告書同 時提交立法局省覽,再轉呈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審閱。
香港作爲金融中心
一九八零年,香港繼續發展為金融中心。8間主要國際銀行根據一九七九年發 給的牌照開業,53間接受存款公司亦開始營業。年內,股票市場非常活躍,反映出 各公司活動繁忙;商品市場經已擴展,開始進行黃金期貨買賣。政府採取種種步 驟,以便對金融業的發展,獲得更佳統計資料。當局並對所有接受公眾存款的機 構,繼續擴大及改善嚴密監察與管制的制度。
香港所具有經濟制度的特色,使其成為可能是獨一無二的金融中心。特別是商 業銀行方面,很少專營一種業務,舉例來說,僅有一個小機構的服務是限於提供抵 押融資,而並無任何銀行是袛為收取儲蓄存款而開設(這方面的工作通常由商業銀 行進行)。本港並沒有中央銀行或中央貨幣局;中央銀行的工作由布政司署的金融 事務科進行,並依照所需,經由香港政府外滙基金以及其中一家商業銀行處理。本 港並無有價公債,而公共債項的總額極低。本港有一個發展完善的外匯市場,但並 無任何外匯管制。
銀行業務結構及非銀行的財政服務
本港的銀行根據銀行條例而領取牌照,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負責發給牌照。一九 七八年三月,政府放寬對簽發銀行牌照的禁令(自一九六五年開始生效),外資銀 行的規模及背景如符合若干規定,其申請可獲考慮,但政府保留權力,即使申請人 符合所有準則,亦可不發給牌照
一九七九年八月,政府再度暫停發給銀行新牌照,當時已有41間屬於12個不同 國家的銀行獲發牌照,使本港持牌銀行的數目由一九七八年三月的74間,增至一九 七九年八月的115間,其中8間銀行至一九八零年始根據新牌照營業,另有2間銀 行預期於一九八一年開始營業。一九八零年底,本港共有持牌銀行113間,銀行營 業地點 1,146 處。此外,外資銀行代辦處共有108家。
財務公司,及其他接受公眾人士存款而不經營銀行業務(按照銀行條例的定 義)的非銀行性質財務機構,必須根據接受存款公司條例註册。一九八零年底,在 本港註冊的財務公司有302間。大部分財務公司在本港註冊,但由本港以外的機構 (包括外資銀行)擁有的為數甚多。由一九八零年一月開始,接受存款公司必須符 合最低流動資金的規定,與一九六五年以來適用於持牌銀行的規定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