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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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業主會加建或改善樓宇設備,耗資達5千元或以上者,可向租務法庭申 請加租,每年加收所耗款額的20ǘ。此外,業主如負責繳交差餉,在差餉增加 時亦可獲准增收租金。

業主與住客條例規定,凡準備重建的戰前樓宇,均可獲豁免管制,豁免合 由總督根據租務法庭的建議而發出,豁免令通常都有補償住客的附帶條件。受 豁免管制的樓宇或經建築事務監督宣佈為危樓的樓宇,住客遷出時應得的補償 金額,由租務法庭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屬下管制加租事務科所提供的實際資料 而決定。

住客亦可自行與業主協議交回所居樓宇,而接受業主的補償,此後該樓宇 便可獲豁免管制。但要達到此類協議,雙方必須填具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可 的表格,並須由該署長在該表格上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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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並規定業主和住客,或未來的業主和住客之間可協議將租金提升至超 當局所准許的租值,但為期不得超過五年,且須經租務法庭的同意。自一九 七三年十一月以後,凡經租務法庭同意而達成該類協議的樓宇,即不再受管 制。

戰後樓宇

有關戰後樓宇租金和租住權的法例,最先通過的是一九五二年租約(延長 租期)條例,其後再制訂為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四部。該條例對於會繳 付鞋金或頂手費並訂立口頭租約的住宅樓宇或商業樓宇的住客,在租用權方面 給予五年保障。但由於交付鞋金的習慣現已不如以前普遍,該條例實際已無多 大效用。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初,租值普遍上漲,當局因而制訂租約(終止租 期通知)條例,即現在的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五部,規定業主必須在發 出通知六個月後,才可以收回樓宇。

一九六三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是第一次針對戰後住宅樓宇而制訂的 合法例,主要作用在於管制加租和保障住客的租住權。由一九六三至六六年, 本港有大量新建樓宇供應,使屋荒問題漸趨和緩,而租值亦隨而穩定,是以當 局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停止實施該條例。以後三年間,情况大致穩定,但自一九 六七年騷動之後,市民信心恢復,對樓宇的需求日增,於是租值在一九六九年 底急劇上升。

當局除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外,並於一九七○年一月採取一項凍結租值的臨 時措施,隨於同年六月通過一九七○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後再將其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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