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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察及提出報告95宗,以協助社會福利署署長審核申請人開設幼兒中心的樓宇 是否宜按照幼兒中心條例之規定而註册。
為方便地產發展商呈交建築圖則時無須向超過一個政府部門尋求批准起 見,當局於十月設立統一審查制度。今後地產發展商的建築圖則僅須送交建築 物條例執行處,由該處担任一般性的協調工作,統籌批准圖則事宜。但有若干 事項,例如修改批約等,則仍須由地產商與有關部門直接洽商。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屬下的危樓部仍進行拆卸和修葺危樓工作。其他工作包 括例行檢查可疑危樓及處理有關排水系統損壞的投訴。年内封閉及拆卸的樓宇 約有65幢,去年則有149幢;本年共發出修葺通知書334份,一九七五年則 發出 453份;至於排水系統修理通知書則本年共發出67份。
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而決定的事項中,有一宗由當事人提出上 訴,但為上訴法庭駁回。此外,該監督又對一名認可專業人士及一名註冊 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程序。年內政府開始檢控擅自進行更改樓宇結構工程的私 人物業業主,結果有8宗案件的事主被裁定有罪而判處不同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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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大廈的管理
在一九七六年內共有127個業主法團根據多層大廈(業主組織法團 )條 例成立。這項在一九七○年制訂的法例,使多層大廈的業主能組成法團,然後以 較妥善的方法管理大厦,尤以大厦的保養及環境的改善為然。一九七六年底已 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共有 918 個。港九各民政處及新界各民府都就成立業 主法團或組織互助委員會問題向業主提供意見並予以協助。一九七六年底,已 註冊的互助委員會有 2,214個。
戰前樓宇租值管制
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明令施行, 隨於一九四七年將此等措施併入業主與住客條例的條文內,其後再制訂成為業 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的第一部。該條例同時適用於住宅和商業樓宇,參照戰 前的標準租金水平而限制其租值,但新建和重建樓宇則不受管制。
該條例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修訂後,戰前住宅樓宇獲准依照標準租金的加 租額增至105%(以前為55%),而戰前商業樓宇則提高至250%(以前篇 150%)。這是一九五四年以後政府第一次批准加租。租務法庭負責釐訂或裁 定戰前樓宇的應繳租金,並負責處理其他租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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