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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為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該管制條例主要是根據一九六三年的條例 而制訂,並載有多項例外規定,例如:面積較大的居住單位和房屋、新出租的 以及新建成後出租的樓宇,都不在管制之列。該條例有效日期原定於一九七四 年五月底屆滿,但由於不受管制樓宇的租值不斷上升,因此在一九七三年六月 再制訂臨時法例,以繼續管制非受保障的住宅樓宇租住權。同年十二月,當局 撤銷一九七○年所訂條例和該臨時條例,代之以經過修訂的業主與住客(綜合) 條例第二部。

上述條例及隨後修訂之條款,可以保障為數眾多的戰後私人住宅樓宇住客 和三房客的租住權,並管制該等樓宇的加租。但該條例並不適用於一九七三年 十二月十四日以後才獲簽發入住許可證的樓宇;對於以公共團體、公司、外國 及聯邦政府、合股公司或商行名義簽訂租約,以及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後簽訂的三年期或超過三年期的租約亦不適用。該條例之有效期原定於一 九七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但其後將有效期展延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四

至於現有租約,業主和住客雙方可議定加租額,但必須獲得差餉物業估價 署署長加簽認可。倘住客不同意所加租額,業主可向該署長申請加租證明書, 以決定合理加租額。應加租額等於該署長認可的公平市值租金與該樓宇現時租 金間的差額的四分一(一九七六年之前為五分之一)。倘樓宇的應課差餉租值 是3萬元或以下,則加租額最多不得超過現時租金的21%。不過計算因數是可 以變動的,立法局可通過議案更改,以適應租值情况的變化。若差餉增加,則 所增之差餉額得轉由住客或三房客負担。如業主耗資5千元或以上以改善樓 宇,亦可增加租金,每年增收所耗款額的20%。

倘樓宇空出後業主擬租給新住客,雙方可自行協定租值,但須將所訂租值 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該署長有廣泛權力,且可簽發證明書以協助排解有 關樓宇主要用途的糾紛。業主或住客如不滿該署長核准的加租額,均有權向獨 立的租金覆核委員會要求覆核,並可向地方法院上訴。

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建成的新樓 宇,在獲發入住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後五年內,毋須受任何新訂或延長期限 的租值管制。政府頒佈這項重要特許令,目的是鼓勵建築商興建房屋,以解決 目前住宅短缺問題。

土地

香港土地全屬官地,由政府出售或用官契方式批租。在本港開埠初期,官 契批期分75年、99年和999年三種。目前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官契,均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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