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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總督會同行政局(卽總督接納行政局的意見而行事),亦是制訂若干法律 條例的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和法令等的法定機構。如市民根據某條例所賦 予的法定權利而提出上訴、請願或反對,總督會同行政局必須加以考慮。
立法局
總督是立法局的主席亦是成員。其他成員包括4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 司、律政司、民政司和財政司),10位官守議員和15位非官守議員。除當然官 守議員外,其餘議員均由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
立法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法律和管制政費的開支。但英女皇有權禁制立 法局所通過並經總督批准的法例。此外,英國國會並可制訂在香港有效的法 律。而女皇會同樞密院,亦可運用其特權或國會法所賦予的權力,為香港訂 立法例。
立法局會議程序,規定有質詢和公開辯論。每年二、三月間,當撥款法案 提出二讀時,立法局即就財經事項進行辯論。每年十月間,立法局新會期開始 時,則就社會進展和政府一般政策,進行更廣泛的辯論。立法局每兩週開會一 次,每年八至十月間,休會約兩月。
立法局屬下的財務委員會,由布政司任主席,成員包括財政司、工務司和 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負責審查政費開支撥款和補加撥款。其一切會議,均 屬非公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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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總督根據高等法院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 臣頒發的訓令,委出高等法院正按察司,和副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 亦由總督委任。副按察司的資格乃由高等法院條例規定。地方法院法官資格, 則由地方法院條例規定。
司法機關的工作為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政府 之間的民事訴訟。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不受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牽制,本港 司法亦是這樣。倘合乎本港情况,英國的不成文法和衡平法亦適用於本港。但 英國國會法令,僅在立法局加以引用時,或其本身有所規定,或女皇會同樞密 院明令執行,才能在香港發生效力。香港所訂立的法例,經常定期彙編修正。
香港法庭分爲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 庭、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和土地審裁處等。一九七五年內,香港的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