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5 — Page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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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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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按察司1位,副按察司10位,地方法官13位,裁判司43位,租務法庭庭長

2位,勞資審裁專員3位和土地審裁處處長1位。

裁判司處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範圍很廣,由可以提出公訴罪名以至可以引 用簡易程序治罪的都有。但在可以提出公訴的罪名方面,裁判司所能的刑 罰,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每罪最高僅能判監禁兩年或罰款2千元。如同時 對兩個或以上的罪名判處刑罰,監禁期限總計亦不得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 裁判司可作初級偵訊,然後決定應否轉解高等法院審訊。如律政司要求,裁判 司亦須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本港的死因裁判法庭設於九龍。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價值1萬 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以及由裁判司移交的刑事案件。此外,並聆訊有 關差餉、印花和租務等事件的上訴,以及處理和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和勞工 賠償條例有關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法官一人獨自處 理,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高等法院有權裁判有關 精神病、破產和清盤等事項。案情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 員七人聆訊。一九七三至七五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具見附錄卅二。

香港最高的法庭是合議庭,由按察司指派兩位或三位高等法院法官組成, 在有需要時開庭。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合議庭聆訊, 按察司通常都親自主持。合議庭的裁判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 如不服合議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一九七五年內,當局仍續對有關司法機關的事務進行檢討。於十月發表的 一九七五年高等法院法案擬將高等法院改組,分為高級法院,和一永久性的上 訴法庭。

一九七五年小額錢債審裁處法案成立一審裁處,處理不超過3千元的錢債 糾紛。程序如勞資審裁處所採用的一樣,簡單而不拘形式,而且不准由律師代 表。

法律援助

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是由法律援助處經管。該計劃範圍頗大,在某些法 庭審訊的刑事案件和大多數種類的民事案件都可獲得法律援助。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申請人得通過刑事案法律援助 規條所定的合理而寬大的經濟能力測驗,和法律援助處處長認為在公正原則上 應給予援助。這類案件包括在高等法院法官和陪審員審訊的公訴;在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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