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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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章
政制與行政
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由香港政府管治,首長是香港總督。英政府政策,並 不主張香港政制有重大改革,而本地居民要求改革的亦不多。
香港總督
香港總督是英女皇的代表,亦是政府首長,負責主持行政局會議,遇有重 要政策,即須諮詢該局。總督同時亦是立法局主席,對任何法案除有權投票外 並可在正反票數相同時,決定取捨。所有立法局通過的法案,須得總督批准 方能成為法律。除有嚴格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香港政府每一項政令都由總督 承担其責任。
總督由英女皇任命,其職權範圍,具見璽書制誥。總督雖兼任香港三軍總 司令,亦須遵守香港法例,以及秉承英女皇和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詔令,其 中最重要的,是皇室訓令和殖民地規例。
行政局
皇室訓令規定行政局有當然官守議員五名,即英軍司令、布政司、律政司 民政司和財政司,以及其他由英女皇或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 的議員。目前除當然官守議員五名外,尚有委任官守議員一名和非官守議員八 名。
行政局通常每週舉行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總督雖非行政 局成員,但須主持該局的會議。按照皇室訓令,凡有重要政策須要制訂的,總 督均須諮詢該局,但有若干事項除外,例如有關公務員的委任、紀律處理和撤 職等。
行政局會議由總督召集。總督得按照皇室訓令,單獨決定何事須諮詢該局 但如有議員請求把某事提交行政局討論而不獲接納時,而該議員又要求把此 事紀錄在案,則必須把該請求和遭拒絕情形記入會議紀錄內。
提交行政局討論的事項,均由總督作最後決定。如總督的決定與大多數議 員意見相左,則必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報告,申明其理由。
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接納行政局的意見而行事 ),亦是制訂各條例下 的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和法令等的法定機構。如市民根據某條例所賦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