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3 — Page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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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權利而提出上訴,請願或反對,總督會同行政局亦須加以考慮。

立法局

總督為立法局主席及成員,其他成員包括四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 律政司、民政司和財政司),十名官守議員和十五名非官守議員。除當然官守 議員外,其餘議員均由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

立法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法律和管制政費的開支。但英女皇有權禁制立 法局所制訂並經總督批准的法例。此外,英國國會並可制訂在香港有效的法律 而女皇會同樞密院,亦可運用其特權或國會法案所賦予的權力,為香港訂立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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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會議程序,規定有質詢和公開辯論。每年二、三月間,當撥款法案 提出二讀時,立法局即就財政和經濟事項進行辯論。每年十月間,立法局新會 期開始時,則就會進展和政府一般政策,進行更廣泛的辯論。立法局每兩週 開會一次,每年八至十月間,休會約兩月。

立法局屬下的財務委員會,由布政司任主席,成員包括財政司、工務司和 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負責審查補加撥款。其一切會議,均屬非公開性質。

司法

總督根據高等法院條例所賦予之權力,由英女皇諭令而經外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推荐及轉達,委出高等法院正按察司,高級副按察司及副按察司。地方法 院法官及裁判司亦由總督委任。副按察司的資格乃由高等法院條例規定。地方 法院法官資格,則具見地方法院條例。

司法機關之工作為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與裁定個人彼此間或個人與政府間 之民事訴訟。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不受立法與行政機構牽制,本港司法亦 採取同一原則。在適用於本地之情况下,英國之不成文法及衡平法亦可應用於 香港。惟英國國會法案,僅由立法局引用,或其本身有所規定,或由樞密院明 令執行,方能在香港發生效力。香港所訂立之法例,經常定期彙編修正,最近 一版為一九六七年版,以活頁形式印行。

香港法庭分爲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庭

·租務法庭及勞資審裁處等。一九七三年內,香港之司法機關有正按察司與高 級副按察司各一位,副按察司八位,地方法官十位,裁判司四十六位,租務法 庭庭長三位及勞資審裁官一位。

裁判司處理之刑事訴訟案件,範圍很廣,由可以提出公訴罪名以至可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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