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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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令共有一百四十六份,牽涉樓宇共四百二十二幢,一九六八年,業主與住 客條例會予修訂,規定住客得與業主協議交回所居住之樓宇,而接受業主之補 償,但此類協議必須獲得民政署証明方可。一九七三年,民政司署會証明此 類協議共七百七十六宗。
依據一九五三年修訂條例,民政司署設立兩個租務調查處為其附屬機構, 一在港島,一在九龍,以輔助執行業主與住客條例。租務調查處之主要任務, 乃向租務法庭提供與豁免令訴訟程序有關之事實資料,以及遇建築事務監督宣 佈任何樓宇為危樓時,其所可能涉及賠償問題之資料。此外,關於一般租務問 題,該兩調查處亦可提供意見或給予協助。
有關戰後樓宇之法例,最初通過者為一九五二年租約(延長租期)條例(第 四部)。此條例對於會付「鞋金」或「頂手費」訂立口頭租約之住客,在租住 權方面給予有限度之保障。一九六三年,此條例保障之租住權由三年延至五年, 然而交付鞋金之習慣,在本港已不復如此盛行。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初, 租值之普遍增加,使當局感覺有制訂租約(終止租期通知)條例(第五部)之 必要,此條例規定業主必須在發出通知六個月後,方能終止租約。
一九六三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為第一次對戰後住宅樓宇制訂之綜合法 例,其主要作用在於管制租值及保障住客之租住權。由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六 年,本港有大量新建樓宇供應,使房屋問題漸趨和緩,而租值亦隨而穩定,是 以此條例於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即宣佈撤銷。以後三年間,租值仍然穩定, 但自一九六七年騷動之後,市民信心恢復,對樓宇之需求日益增加。至一九六 九年底,租值急劇上升,當局除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外,並於一九七零年一月採取 臨時措施,凍結租值,隨後於同年六月通過一九七零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 (第二部)。此條例乃根據一九六三年條例而制訂,其中有例外多項,特別為面 積較寬闊之樓宇及房屋,新出租之樓宇或出租之新建樓宇等,皆不在管制之列。 該條例有效日期原定於一九七四年五月底屆滿,但由於不受管制樓宇之租值不 斷增加,遂於一九七三年六月再次制定臨時法例,凍結不受管制樓宇之租值。
隨後於同年十二月又通過一項更有綜合性之法例廢止一九七零年條例(第 二部)及臨時條例,使戰後住宅樓宇大部份住客獲得租住權之保障及對租值與 加租加以管制。該新法例即為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之第二部,其有效日期 將於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但在經已增加租值之若干情形下,保障期 限可延至該日以後。在條例管制下之樓宇,仍然可以加租,數目可由業主與住 客商訂,惟必須獲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許方可。若遇加租額不能獲致協議, 業主可向該署長申請,從而取得証明,以決定合理加租額。若遇租出樓宇空置而 欲將其租與新住客,業主必須先向該署長申請發給公平市值租金証明書一份,而 其新收租額,則不應超過証明書上評定之數目。根據該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