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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房屋
署長有廣泛之權力,並可簽發証明書,用以排解某座樓宇是否不受該條例管制之 糾紛。無論業主或住客,如有不滿該署長所簽發之加租証明書或公平市值租金証 明書者,均有權向一個處理租金問題之獨立法庭要求覆核,或向地方法院上訴。
多層大廈管理
當局於一九七零年制訂多層大厦(業主組織法團 )條例,以便多層大厦之 小業主可聯成一體,組織一個有效機構,負責管理大廈。各民政處及理民府職 員均悉力以赴,向民眾闡釋各項有關手續,故截至本年底為止,共有五百八十 二個業主法團獲准註冊,正式成立,其中有甚多在大廈管理方面獲致長足進展。 此外,民政處屢次為該等法團之職員舉辦訓練課程及研討會,以增進彼等在管 理方面之知識。
本年內,政府為配合撲滅暴力罪行運動及清潔屋宇運動,特發動住客及業 主聯合組織互助委員會,以改善大厦環境。此種新組織並非法定團體,成立手 續相當簡單,截至本年底止,約有一千二百一十四個委員會正式宣告成立。
房屋
一九五三年,當局為安置數以千計無家可歸之木屋居民,乃興建首座簡陋 之廉租徙置大廈。發展迄今,香港政府已成為供應全港約百分之四十三人口住 屋之不牟利業主,此項成就雖屬重大,但房屋問題仍未完全解決。
為應付該問題,政府於一九七二年宣佈一項龐大之房屋計劃,所宣稱之目 標為大規模興建房屋,使本港在十年內有-
足之永久性房屋,環境合理而具獨 立型式且有康樂設備,以供全香港居民享用。
該計劃一旦實現,木屋區將消滅於無形,而同屋共住之擠迫情形亦當不復 存在。同時受發展計劃影響而放棄住所者,與無家可歸者、及遭遇不幸者,均 能重新獲得安居之所。
該計劃須在今後十年內爲一百五十萬人興建房屋,此數字約爲現時人口之 半數。至於開拓地盤及建築樓宇之費用,以現時價格計算,共逾五十四億元。
鑒於該計劃要有高度之工作效能及妥善之統籌辦理,當局特於一九七三年 四月新設立一個房屋委員會,負責策劃、興建及管理全港之新邨;並接管前時分 別由屋宇建設委員會(房屋委員會之前身)、市政局房屋政策委員會、市政事務 署屋宇事務科、徙置事務處及工務司署所執行之房屋職務。新委員會之成員包 括入位市政局議員,與其他五位非官守及六位官守議員,全部均由港督任命。
爲協助該委員會工作而新組成之房屋署,亦於四月成立,該署乃由徙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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