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3 — Page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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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房屋

數幢引人注目之建築物於本年落成或快將落成,其中有位於東區銅鑼灣高 達三十四層之怡東酒店、大會堂附近高達三十五層之富麗華酒店、九龍彌敦道 與梳士巴利道交界處之十八層高喜來登酒店、及會一度稱為亞洲最高之五十二 層康樂大廈。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之危樓部仍進行拆卸及修葺危險樓宇工作,其他職務包 括按照調查計劃視察可能變成危樓之樓宇、再次例行檢查懷疑有危險性之樓宇, 及修理有關排水系統之事宜。本年內封閉及拆卸之樓宇計有四百二十一宗,而 一九七二年則有三百七十四宗。本年內送達之修葺通知書共六百四十五份,去 年則有七百一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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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由於工作極度繁忙,以致對未經許可之建築工程所應採 取之行動,頗有縮減。但自英皇道一座巨型住宅樓宇發生數次小火警後,該處 於一月間派員前往調查,發現許多受到阻塞之走火通道及非法構築物,根據 建築物條例之規定將通知書送達有關業主,飭令將大厦一切結構恢復其獲准入 伙時之原狀。此擧並經廣泛宣傳,以收警醒市民之效。一九七三年內,送達之通 知書大約有一千七百二十二份,而一九七二年則有一百八十六份。

本年內一名註冊承建商因違反建築物條例而被判罪。建築事務監督亦基於 同樣理由,而對八名建築師及七名註冊承建商進行懲戒處分。對建築事務監督 根據建築物條例而作出之決定事項中,有一宗提出上訴。經聆訊之後,上訴人終 獲判得直。

租値管制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項對業主與住客關係有所影響之法例,均 合併為一條例,即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原有之各條例從此即成為該綜合 條例之其中一部份;故在下文凡有提及原有條例之處,即將其在綜合條例內所 構成之部份,註明於括弧內。

管制租值及保障租住權,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明施行,其後於一 九四七年更將此等措施併入業主與住客條例(第一部)內,該條例同時適用於 戰前所建之住宅及商業樓宇,根據戰前租金水平,限制其租值,但對新建及重 建樓宇,則豁免限制。該條例於一九五三年修訂後,戰前住宅樓宇獲准依照標 準租金加租百份之五十五,而戰前商業樓宇則獲准加租一半,自此以後,受 管制樓宇之租值水平一直保持。

業主與住客條例規定,凡擬重新發展之戰前樓宇,均可獲豁免管制。豁免 令由總督根據租務法庭之建議而發出,但如有上訴事件,則由總督會同行政局 頒發,至於住客之補償費,則為頒發豁免令之慣常附帶條件。一九七三年發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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