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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權與英國高等法庭相似,在精 神病、破產、及清盤等事項同樣有裁判權力。案情嚴重之刑事 案件,概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員七人聆訊。一九七零至七二 年各法庭所處理之案件摘要具見附錄二十九。

香港之最高法庭為合議庭,性質類似英國之上訴法庭。合 議庭由正按察司所指派之兩位或三位高等法院法官所組成,通 常由正按察司親自主持,以聆訊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判决 案件之上訴案。凡有不服合議庭之判決者,仍可進一步向倫敦 樞密院之司法委員會上訴。

法律援助

一九七二年對法律援助處而言乃是多事之秋。由於法律援 助小組建議,當局在年內訂立重要法例,迅速擴大法律援助計 劃範圍,使更多人獲得法律援助。

一九七二年八月三十日,立法局通過一項決議,使在民事 案中申請法律援助者可自由運用之收入與可自由運用之資本 之數額分別由每月五百元提高至七百元,及由三千元提高至四 千元。同日又通過一九七二年法律援助(費用率)(修訂)規 例。該規例規定,在民事案中獲得法律援助者必須有能力在繳 稅後,支付辯護律師之全部費用。前此辯護律師僅獲在納稅後 之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一九七二年十月四日法律援助處增設職位五個,使該處之 專業人員數目增加幾達一倍。由於此等新設之專業官員及其助 理人員,此部門因而有能力在法律援助事件中負起律師職責, 並在地方法院某等民事案中負責辯護。

人手之增加乃為法律援助事件大增加以及辦理私人訴訟手 續之律師奇缺。在民事案中,特别是地方法院者,人人均希望 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官員於法律援助案件均悉力以赴,使 取得法律援助者能迅即獲益。

一九七二年八月三十日當局通過法律援助(修訂)條例, 賦予法律援助處長副處長及其助手以大律師及律師之權責,以 便執行職務。一九七二年九月十二日,當局通過一九七二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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