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2 — Page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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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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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高等法院之正按察司、高級副按察司、副按察司,乃 總督根據高等法院條例所賦予之權力,及由英女皇諭令而由外 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推薦及轉達,以委任狀任命。地方法官及栽 司亦由總督委任。高等法院條例有副按察司資格之規定。地 方法官資格,則具見地方法院條例。

司法人員之工作為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與判决人與人間, 或市民與政府間之民事訴訟。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不受立 法與行政機構之影响,香港司法亦採取此項基本原則。在適當 之本地情况下,英國之不成文法及平衡法亦可應用於香港。惟 英國國會法案,僅由立法局引用,或其本身有所規定,或由樞密 院明令執行,方能在香港發生效力。香港所訂立之法例,經常 按期彙編修正,最近一版為一九六七年版,以活頁形式印行。

香港法庭分為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及租務法庭等。一九七二年,香港之司法部 門有正按察司一人,高級副按察司一人,副按察司八人,地方 法官八人,裁判司四十八人,租務法庭庭長三人。

裁判司處理之刑事訴訟案件,範圍廣泛,由可以提出公訴 罪名以至可以引用簡易程序治罪者不等。但在可以提出公訴之 罪名方面,裁判司所能判罰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每罪 最高罰則僅為監禁兩年或罰款二千元。而各罪之合共監禁期限 ,亦不能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裁判司可作初級偵訊,以决 定該案應否轉解高等法院審訊。如由律政司申請,裁判司亦得 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

香港設有紳士法庭,由兩位太平紳士組成。此法庭相當於 特别裁司法庭,每週開庭數次。在港島及九龍,各設有死因 裁判法庭一處。至於租務法庭之工作,已詳載第八章内。

一九五三年本港設立地方法院,以審訊一萬元以下之民事 糾紛,及價值五千元以下之土地事件,及由裁判司移交刑事 案件。此外並聆訊有關差餉及印花之上訴案及租務糾紛,及處 理有關欠租扣押條例與職工賠償條例之案件。地方法院之民事 與刑事案件,均由法官一人處理,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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