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2 — Page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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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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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助(修訂)條例,規定在法律援助之民事案件中,處長及 其專業官員作為大律師及律師之收費,並指明凡無辯護人之離 婚案件之裁判權由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起,從高等法院移交與 地方法院。預料在短期内,當聘得法律援助主任後,將由彼等 處理此等無辯護人之離婚案件。

關於刑事案件,一九七二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 則已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該規則使被告人於宣判後 仍可獲得法律援助,由律政司向合議庭申請覆審。其後,在此 類案件中,已有數人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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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

市政局有議員二十六人,其中六人為當然官守議員,十人 為民選非官守議員,而總督委任之非官守議員則不超過十人。 民選及委任之非官守議員任期為四年。在當然官守議員中,總 督委任市政事務署長為該局主席,副主席為在該署負責衛生事 務之醫務衛生處副處長。其他當然官守議員為民政司、工務司

* 社會福利署長、及事務處長。

市政局每月舉行會議一次,惟該局之事務,大部份由八個 經常舉行會議之遴選委員會處理。在所有遴選委員會中,非官 守議員佔大多數,主席均由非官守議員担任。

市政局主要任務為負責清潔與衛生工作;檢查食物店及工 塲、厭惡性行業、浴室與洗衣店及其發牌事宜;辦理市場與屠 房、小販牌照及管制;管理墳場與火葬場;管制殯儀館;廣告 牌牌照;管理大會堂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政府停車場;及補養 公共康樂場所,例如海灘、泳池、網球場、壘球場、公園與遊 樂場等。市政局亦負責管理市區內之平房區、新區、及徙置工 廠。該局之决策,均由市政事務署執行,其有關徙置者,則交 由徙置事務處執行。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一份有關市政局之白皮書在立法 局提出省覽,並公布週知。該白皮書建議將市政局組織大事改 革,並於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實施,使市政局有相當程度之財 政自主權,取消官守議員席位,而增加非官守議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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