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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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甚多七十五年期之官契已告期滿,其中有不少 為不能續期者,如該等地段毋須收回以作公共用途,則政府在 政策上仍願與舊承批人另訂新官契,地價為當時市價減去建築 物之價值,可分二十一期付款,週息一分。如有關地段須予收 回以作公共用途,則政府所採取之政策為補償該土地上建築物 之價值。
由多名業主以不可分割份數共同擁有之不能續期官批地段 ,其新官契之批給問題,本年有良好進展。以前,當舊有官契 年期屆滿,如業主不能一致同意政府所訂新官契條件,則發生 困難。此類官契中有不少已於六年前滿期,在磋商期間,舊業 主對其樓宇並無適當業權。為解決此一問題,政府現已採用一 項新辦法,即將舊地段以新官契批給香港財庫管理法團,再由 該法團轉讓予個別舊業主,轉讓時按照各該業主在有關大所 擁有之單位之價值,分攤地價,其後按期繳付。該法團曾向大 約一千名舊業主提出有關轉讓之建議,其中不接納轉讓條件者 僅佔極少數。
- 一九七三年,新九龍及新界有大量七十五年期可續期官契 期滿。由於不少人對續期時重地稅之措施有所不滿,政府曾 重新檢討官契續期政策,結果釐定進一步優待辦法。本年內
• 政府曾就可續期官契之續期條件發表一項說明書,將地段分 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新界地段,包括在理民府登記之新九龍測 量約份地段;第二類為港島與九龍地段、新九龍其他地段,及 在香港田土註冊處登記之新界新批地段。
根據現行法例,第一類地段之官契,於一九七三年第一次 批期屆滿後,得自動續期,地稅額並無更改。至於第二類地 段之官契,則可根據契內所載之續期條款,或採用政府所訂三 種辦法之一,進行續期。
七十五年期之可續期官契,如根據契內條續期,則承批 人必須繳納新地稅(該新地税乃由工務司,按照其在續期之日 認為公平合理之地價,依據公正不偏之原則而釐定者),但可 享受若干項優待:第一、可獲減收新地税百份之二十;第二、 可由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起,在五年内按照遞增辦法,繳付新 地税百份之八十——即在續期後第一年只須繳付該數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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