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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與住屋
香港之土地全部屬於政府所有。在開埠初期,官契之批期 分七十五年、九十九年及九百九十九年三種。目前所批之官契 ,除新界外,均為七十五年期者,但通常可照重訂地稅續期七 十五年。新界之官契,一般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 期九十九年減去三天,即至與中國所訂租借期限屆滿前三天終 止。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及九龍之土地,同時並為建築事務監 督及城市設計委員會主席,其管理區域亦包括新界一部份, 由界限街至九龍山麓之新九龍區。至於其餘之新界土地,則由 新界民政署署長管理。所有官地之批租及私人土地交易,若屬 於港島及九龍者,均在註冊總署登記,如屬於新界者(部份内 地段除外),則在有關理民府登記。新界之内地段大多位於新 九龍之已建設地區內,其契約除少數外,均經註冊總署記錄在 案。有關發展及使用土地之主要法例,皆詳載於建築物條例、 城市設計條例及新界條例之内。
政府之基本政策,乃以公開拍賣方式,將官契售予出價最 高者,以作興建工商業樓宇或住宅之用。投得者須立刻繳付底 價一部份,餘額則於短期內清繳,但工業用地則可分期付款。 一九六九年實施一項變通辦法,對於中區高價土地,其底價為 一千萬元或以上者,可分十年付款,利息全免。一九七一年, 此辦法再加修訂,於拍賣投得後一個月內先繳成交價百份 之十,餘額另加週息一分,分十年清付。供作某等房屋建設計 劃、公用事業、學校、診療所及認可慈善用途之土地,政府乃 以私人契約撥出,地價多寡,差别甚大,可由免費撥給非牟利 學校,以至按照市價以分期付款辦法,售給公用事業機構。
為協助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工業用地之業主,政府特提供 一項附有條件之優待辦法,准許該業主在清繳全部欠之前
將部份建築物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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