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2 — Page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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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住屋

,第二年繳付百份之六十,以後每年遞增百份之十,至一九七 八年始須繳付該數額之全部。此外,如有關地段內之樓宇為戰 前樓宇,在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經已租出,而全部住客均 受業主與住客條例所保障,則在該條例仍屬有效之期間內,承 批人續期後應付之地稅額,與未續期前所繳付者同。

除根據官契條款續期外,承批人亦可採用政府所訂之辦法 續期。第一種辦法為申請續期時,一次過補繳價,以代替每 年繳付新地稅。第二種辦法專為未將地段-

份發展,而又不擬 將地段內樓宇重建之承批人而訂。此等承批人可繳付相當於該 地段內樓宇純年值百分之三十之地稅續期,惟須同意訂立契約 ,不得將地段重新發展,如以後欲將該地段發展,則須將契約 修訂,並繳付新地税百份之八十,其情形與根據官契條款續期 者無異。第三種辦法,乃方便尚有少於二十年批期之承批人提 前將其官契續期,其原有批期之剩餘年期將併入續批年期內, 但承批人須一次過補繳地價或依照上述遞增辦法繳付新地税百 一份之八十。工務司於釐定新地稅時,將顧及原有批期之剩餘年

數。

香港之土地需求,有增無已,將來之發展,勢必在新界進 行。多項土地發展計劃大綱經已擬就,或在擬訂中,以便在最 適合工業及高密度房屋建設之地區,興建新市鎮及擴展現有之 市鎮。此等新市鎮包括荃灣、葵涌、青山及沙田。至於元朗、 大埔及石湖墟之發展,則以現有之市鎮為基礎。

在發展地區之中,有大部份地段為批租耕地及鄉村建屋地 段,此等土地必須收回,方能進行發展計劃。為鼓勵各承批人 將地段交回起見,政府業已擬定一項土地交換辦法。通常舊屋 地得以一換一呎之原則交換新屋地,而耕地則以五方呎換新 屋地二方呎,但承批人另須補付收回地與新批地間價值之差額

○在急須發展之地區,承批人可自行申請換地;另方面,如政 府須收回某一地段以作發展用途,則向承批人提出建議,交換 新界任何發展地區之土地,並於該區有地空出時,進行移交。 如承批人接納換地建議,則須放棄官地收回條例所規定之現金 補償。政府所發給之換地出函(分甲及乙兩種),可以轉讓。此 -制度不僅為各業主所接納,而且可減輕政府現金補償之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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