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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住屋
同時,對不合法建築物檢舉之調查工作,勢不能不大量削 減,本年有一千零三十三宗檢舉,較一九七〇年多出百分之五 十一,惟只能調查其中百分之五十三,並對其情形較為嚴重 者,發出法定通知書五百六十五封,在一九七〇年此數字為二 千一百八十四封。
租値管制
管制租值與保障租用期之立法,在戰後即予訂立,其後於 一九四七年且併入業主與住戶法例内。此法例可適用於住宅與 商業樓宇,根據戰前水準限制租值。至於新建與大規模改建之 樓宇,則不加管制。一九五三年此法例於修訂後,容許住宅樓 宇之租值增加至標準租值之百分之五十五,而商業樓宇則增至 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後租值一直保持此一水平。
- 業主與住戶法例有規定,如各樓宇準備重新發展時,將可 豁免管制,樓宇之豁免管制令,由港督根據租務法庭之建議而 發出,但如有上訴事件,則由港督會同行政局頒發。至於住戶 之補償費為頒發豁免令之慣常附帶條件。一九七一年發出之豁 免管制令共有二百一十六份,牽涉屋宇五百四十五間,一九六 八年,業主與住戶法例有一項修訂,此為如得民政司証明,則 住戶可以接受業主補償,將樓宇空出,一九七一年民政司一共 証明此種合約六百三十四宗。
依據一九五三年之立法修訂,民政司須設立兩個租務調查 處為其附屬機構,一在港島,一在九龍,以輔助執行業主與住 戶法例。租務調查處之主要任務為向租務法庭供應有關豁免令 訴訟之事實資料,及當建築事務處作危樓宣佈時,其所可能渉 及賠償問題之資料,關於租務問題,此等調查處亦可提供意見 及輔助。
戰後樓宇之立法最先為一九五二年之租務(延長時期)法 例,此法例對於曾交付「鞋金」訂立口頭上合約之住戶,給予 有限度之保障,一九六三年此法例將保障期由三年延至五年, 不過,交付「鞋金」之習慣,在香港已不復盛行。一九六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