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1 — Page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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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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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一九六二年初,香港之租值增加,使政府感覺有訂立租務( 終止租約通知)法例之需要,此法例規定業主必須在發出通知 六個月後,方能終止租約。

一九六三年之加租管制(住宅樓宇)法例為第一次對戰後 住宅樓宇訂立之綜合立法。此法例之主要作用為管制租值,及 保障住戶之租用期,由一九六三至六六年,香港有大量新建樓 宇供應,使住屋問題,漸趨緩,而租值亦隨而穩定,所以, 此法例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卅日宣佈無效。以後三年間,租值 仍然穩定,但自一九六七年騷動之後,市民信心恢復,對樓宇 之需求,日益增加,至一九六九年底,租值急遽上揚,政府 除一方面將情況審度,一方面則採取暫時性措施,「凍結」 租值,隨後即在六月訂立一九七○年加租管制(住宅樓宇)法 例。

此法例乃根據一九六三年之法例而製訂向戰後住宅樓宇住 户提供租住期的保障,直至該法例停生效力為止,保障期為 由立法日起兩年,或由加租日起計之兩年期間。該法例有例外 多項,其尤著者為面積廣濶之樓宇與房屋,及新租出之樓宇, 則不在管制之列。在條例管制下之樓宇仍然可以加租,其數目 可由業主與住戶商訂,惟必須獲得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批准。 如加租不能獲得協議時,則業主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申請, 取得合理加租之証明書,差餉物業估價署長並具有法定權力, 簽發一項証書,用以排解某幢樓宇是否不受法例管制之糾紛, 無論業主或住戶,如有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所簽發之加租証 明書者,均有權要求覆核,或向地方法庭上訴,覆核工作由差 餉物業估價署長或其高級人員担任,並須徵求加租諮詢委員會 之意見。自此法例於一九七○年六月訂立,直至一九七一年 底,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接受候批之租值合約有六千六百三十七 件,申請加租事件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宗,要求覆核申請事件 六百五十四宗。此法例原定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停止生 效,但已決定將之延期兩年,並於一九七二年初,作立法準 備,使在延期内,租值可再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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