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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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確立而維持。香港為英國屬土,且為英鎊區之成員, 故實際上必須將政府之儲備金,與及銀行業之大部儲備金,以 英鎊存儲。因此,港元與英鎊之關係,大致可視為固定。

由於此種關係,當英鎊於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貶值百分之十 四又十分之三時,香港所蒙受之損失,估計為五千萬鎊。當時 港元以同一比率貶值,但四日後,從新調整,升值百分之十, 先後計算,一共只貶值百分之五又十分之七。此舉並未減輕整 個社會之損失。本港公幣之損失共有四億五千萬元,包括由外 滙基金補償各商辦銀行之損失在內。

此一連串之金融事件表明,從前港元與英鎊之關係,已不 再適應香港之經濟環境。另一方面,英國因其本身之儲備金之 減削,既不能任由香港將其三億五千萬鎊之資產,移存其他貸 幣,但又不擬保証英鎊儲備之國際價值。

香港與英國政府在倫敦舉行談判,並於一九六八年六月達 成協議,採用特別安排,以處理此項金融問題。英政府發出七 年滿期之港元本位債券,由香港以其英鎊資產購買。香港可購 買此種債券一億鎊,或相等於其官方儲備金之一半,並視其何 者之數目較大而定,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一億五千萬鎊。如英 鎊之價值再有變動時,此項安排可給予港元相當之保障,但不 久雙方又採取更廣泛與較妥善之辦法。

英國根據巴塞爾(BASLE)協議,向所有英鎊區之成員( 包括香港在內)提議,無條件保障彼等官方所擁有之英鎊儲備 金之美元價值,但此項保障並不包括相等於各國之外滙儲備總 數之十分之一英鎊儲備金。而各國政府則須承担,將其外滙儲 備金總數中最低限度有若干百分率,必須保持為英鎊。此項保 証為期五年,由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香港接受此 項建議,並坦承最低限度維持百分之九十九儲備金為英鎊。後 來英政府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同意將英鎊儲備金之最低比率普遍 減低,香港隨將此項比率減少一成,即減至百分之八十九又十 分一。

由於香港並無中央銀行,所以各商業銀行亦擁有相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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