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1 — Page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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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香港並無中央銀行之設,故流通之鈔票均由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渣打銀行與有利銀行三家商辦銀行發行。至於一元、五 角、一角、及五分之硬幣與一分之紙幣,則統由政府發行。

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一日,香港之流通貨幣計有:

銀行發行之鈔票............ 二,七四一六三一,000元 政府一元硬幣.....

·○七,○七九,三一七元 八二,八五三,四三三元

·五四五,二四〇元

輔助硬幣..

政府一分紙幣·

- 各銀行所發行鈔票之價值,皆由外滙基金調節。外滙基金 係於一九三五年香港放棄銀元本位時成立。各發行鈔票之銀行 ,須將支持鈔票發行之英鎊交與該基金,換取以港元為本位但 無利息之負債証明書。此種負債証明書,可由財政司决定簽發 或贖回,乃銀行發行鈔票之法律根據,不過有少數以「信用」 發行之鈔票則屬例外。(以「信用」發行之鈔票,總額不能超 過九千五百萬元,係以銀行所持有之某種証券支持發行,此等 証券須獲得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須存放於倫敦)。

外滙基金資產,均投資於多種長期或短期之英鎊証券。發 行鈔票之費用,大部份係由外滙基金從此種投資所得之利潤支 付,小部份則由發行鈔票之銀行負担。此等銀行所負担之數目 ,等於彼等以「信用」發行之鈔票在鈔票發行總額中所佔之百 分率。事實上,由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六八年,外滙基金之管理 方式,與傳統之殖民地貨幣管理局之方式相似。

自一九四一年八月開始,香港即成為英鎊地區之一。依據 防衛(經濟)規例之規定,政府有權管制外滙,目前係以一種 牌照之方式執行。不過,因本港之自由外匯市場有時會損害英 鎊,故政府不得不與外匯銀行合作執行若干管制。

港元兌換一先令三便士之兌換率,為在一九三五年訂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當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時,港元即根據此兌 換率,獲得評定其兌換黄金之比值。港元與英鎊之關係,本非 法律有所規定,而係由外滙基金之管理方式與發行鈔票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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