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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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與工業關係
勞工處長是港督關於勞工及工業關係政策的主要顧問。所 有勞工立法皆由勞工處首先負責制訂,保證香港能夠履行國際 勞工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勞工處現分有五部門:勞工關係,發 屣、工業、僱傭及工業保健。完成了他們的任務後,一九六八 年被任命協助勞工處長的兩位勞工顧問,已於一九七〇年三月 及一九七○年十一月,分別離開本港。這兩位顧問,一位是負 貴勞工立法的,另一位是負責工業關係的各方面
一九七○年,政府並修訂了工業僱傭條例。
一九七○年一月九日實施的僱傭(修訂)條例,規定了女 僱員產期的保護,部份配合了國際勞工公約第三項的規定,修 訂後的主要條例規定,所有女性僱員受僱于同一僱主,不少遇 廿六週者,皆可享受產期無薪休假四星期,直至真正的生育 ,生育後亦可休假六星期。僱主不能在女性僱員請假的那一段 時間革除她的職務,要革除她的職務亦須在她產期休假屆滿之
復。
僱傭(修訂)(第二項)條例於一九七〇年四月一日實施 。所有勞力工人,不論其入息若干,所有非勞力工人其入息每 月不超過一千五百元,且為長期合約受僱者,皆可享受每月四 日假期。根据工廠及工業機構管理條例而享受到每七天一日假 期的婦女及少年,不在本修訂條例的範圍內。本修訂條例還規 定,工作者休假日子,可用其他方式代替,或其本人志願,亦 可如常工作。
僱傭(修訂)(第三項)條例,于一九七〇年八月一日實 施。這條例對僱員提供了進一步保護,防止老闆欠薪或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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