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P
通知咭
通常而言,一切以印刷、蝕刻、石印、影印、攝影及其他通行之 機構方式印就於紙、羊皮紙或紙皮或其他物料上之印品,均可依照寄 大英聯邦及外地印刷文件之收費率付郵資;但以打字機打成,映寫, 及有或無活字粒之手印印成者則例外。書籍係被列爲出版物及文學作 品,無論是否含有手寫之題贈辭及其他非信件性質之手寫,打字或印 刷資料(除商業文件項下所列之各物外),均被列爲印刷文件。
印刷品如含有任何有通信作用之備註(除「增加及更改」一項中 所列者外),或原文在印刷後再經更改者,均不能作印刷文件類寄往 大英聯邦及外地。
書本均被列爲讀物性之印刷品,無論其中是否含有手寫之題贈辭 及其他手寫,印刷或用打字機抄在紙或其他通常用以印刷之物體上之 非信件性質文字(「商業文件」欄中所列之各項文件則不在此例
[包装]印刷文件之郵包,應在書寫地址一面之左上角註明「印 刷文件」(PRINTED PAPERS ) 字樣,此等文件郵局有權拆閱, 故包裝法亦應以易於拆開爲標準,此等文件可以包皮包裹、盛於捲筒 內,夾於板間或盛於一開口之容器内,或盛於一開口而具有圓頭夾, 易於打開及裝回之信封中,或可以易於解開之方式用繩索綑綁。如爲 咭型及桔質及印刷品,可不必加封套而直接投寄,除郵費及大小之限 制不同外,其他情況與甫士咭之投寄均同,但咭上不能註明「甫士 」字樣,否則將加收郵費。同時,印刷品如以一特別方式摺叠, 使在 派送時不能自動張開及不可能特將物誤藏於內者,亦可不加封套而直 接投寄。
應用開口封套時,可能將其他小郵件誤夾於套内,故投寄人必須 注意,有等引致不便之封套,乃係郵局所禁用者,投寄人所用之封套 應依照「禁例」一欄中,「引致不便之郵寄」及「陷阱郵件」兩項 目中所推薦者。
[入本類之文件]下列各種文件,均可列爲印刷文件類,寄往大 英聯邦及外地:
雕刻
廣告 含有照片之相部 書籍
目錄及說明書
新聞紙
照片
畫照
平面圖 計劃書
賀咭或名片(依照「增加及更改」項下之「印刷咭類」之條例) 地圖
各種印刷、雕刻、石印、油印或影印而成之通知書小册子 預備剪下之紙樣 期刊
已校正或未校正、附有原稿或未附原稿之印刷對樣 音樂頁〔但貫穿針孔以應用於自動樂器之音樂頁則不在此列 ) [原稿之抄本、或用打字機抄之抄本 ]此等複本,如係複本機械 或膠印所印製,可作印刷文件投寄,唯須依照下列情况:
此等投寄物必須交往郵政局及分局,總局有權查驗其次序得當與 否;或交與一特許收受此等投寄物之郵政分局;
每次至少投寄完全相同之抄本二十份;
投寄人須簽署P1t6與報表,報明所有抄本之文字均爲相同, 而並無含有任何違反印刷文件條例之物。
如爲仿打字機體印刷之通告及傳單,亦受同樣條例管制。
【增加及更改】投寄人可在印刷文件郵包內或外:
以手寫或以機器加印投寄人及收件人之姓名、商業姓名、身份、
職業及地址;投寄人之投寄日期、簽名,電報號碼,電報地址及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