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治報告(續)
委任及重選董事(續)
本公司股東(「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程序載於本 公司網站(www.hkf.com),及本企業管治報告第33頁 「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之程序」一節中。
主席及集團總經理
本公司主席及集團總經理之職位分別由兩名互無關 係之人士擔任。主席及集團總經理的角色能清楚區 分董事會主席及集團總經理的職責,及提供制衡效
果。
董事會主席一職由林高演博士擔任而集團總經理一 職則由何志盛博士擔任(其職能按守則相當於行政 總裁,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界定)。主席之主要功能
為管理董事會,而集團總經理之主要功能為監管本
公司日常業務。
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及3.10(2)、3.10A條 之規定。《上市規則》第3.10(1)條規定上市發行人之董 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而《上市規 則》第3,10(2)條規定其中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 須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上市規則》第310條規定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
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
本公司全體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按 特定任期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本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彼等符合資格獲重新委任且 須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
主席(雖然彼為執行董事)已於年內在沒有另一位執
行董事出席的情況下,與全體非執行董事(包括全體 獨立非執行董事)舉行會議。
獨立性之確認
董事會已接獲何厚鏘先生、梁希文先生、黃汝璞女 士及胡經昌先生各自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呈交
之獨立性確認書。
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亦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 所載評估彼等之獨立性之指引。董事會並不知悉已 發生任何事情足以令其相信彼等之獨立性已受損。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注意到何先生乃美麗華酒店 企業有限公司(「美麗華」)之執行董事及Wealth Team Development Limited(「Wealth Team」)(為恒地之間接附 屬公司)之董事。何先生亦間接擁有Wealth Team全部
已發行股本權益之9.9%,但彼並沒有直接參與Wealth
Team之管理及運作。按《上市規則》,美麗華、Wealth Team及恒地乃本公司之關連人士。除以上所述者 外,何先生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列之其他規
定
。
鑑於事實上何先生於本公司之任何主要業務並無實
質利益及並無和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 司之關連人士有任何實質之商業往來,而美麗華集 團和本集團之管理和運作乃相互完全獨立,董事會
真誠認為何先生作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 立性並不因其作為美麗華和Wealth Team之董事而有
任何影響。
梁希文先生過往提供的若干服務符合《上市規則》第 3.13(3)條之獨立性指引,且先前/現有董事職務符合 《上市規則》第3.13(7) 條之獨立性指引。影響獨立性的
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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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