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治報告(續)
獨立性之確認(續)
梁先生擁有一家公司(「顧問公司」),過往若干年- 直為本公司提供一般顧問服務。顧問公司自二零 .一二年六月起已停止為本公司提供服務,本公司不
再向其支付任何服務費。鑒於本公司支付的顧問費
微不足道及非重大,本公司認為過往提供的相關服 務對其獨立性無任何影響。
考慮到梁先生於本公司、恒地及恒基兆業發展有限
公司之前非執行董事職務並不涉及積極之管理角 色,以及梁先生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調任為恒地及 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本公司
認為梁先生於本公司、恒地及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 司之前非執行角色,並不影響彼作為本公司獨立非 執行董事之獨立性。
董事之入職及持續專業發展
各董事獲委任加入董事會時將收到全面之入職資 料,範圍涵蓋本公司之業務營運、政策及程序以及 作為董事之一般、法定及監管責任,以確保其-
分 瞭解其於《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下之責任。
各董事均定期獲知會相關法例、規則及規例之修 訂或更新。此外,本公司一直鼓勵董事及高級管理 人員報讀由香港專業團體及機構舉辦有關《上市規 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及 企業管治常規之廣泛專業發展課程及講座,使彼等 可持續更新及進一步提高相關知識及技能。
各董事將不時獲提供旨在發展及更新其專業技能之 書面培訓材料;本集團亦會為董事舉辦及安排有關 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最新發展之講座,以協助彼 等履行其職責。年內,本集團安排董事及高級管理 人員參與兩個由法律界知名講者講授法律、合規及 税務更新的內部工作坊。
本集團持續為各董事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及其他適 用監管規定最新發展之資訊,確保其遵守有關規定 並提升其對良好企業管治常規之意識。
根據本公司存置之記錄,為符合守則關於接受持續 專業發展之培訓記錄的規定,各董事截至二零一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接受以下培訓:
董事會
執行董事
林高演博士(主席)
李寧先生
培訓類型
a, b
a, b
非執行董事
歐肇基先生
a,b,c
劉壬泉先生
李兆基博士
王敏剛先生
a,b
a,b
a, b
獨立非執行董事
何厚鏘先生
梁希文先生 黃汝璞女士 胡經昌先生
a:企業管治
b:監管
c: 會計及財務
董事及高級職員保險
a,b,c
a, b
a,b,c
a,b
本公司已就針對其董事及高級職員的潛在法律訴訟 安排適當保險保障。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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