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股東之溝通
本公司繼續實行投資者關係及與股東之溝通。
董事會議決採納一項股東通訊政策,載列本公司迅速
及平等地向股東提供本公司資料之程序,以確保股東
取得本公司整體業績、在知情情況下行使其權利以及
積極與本公司溝通。
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制訂有效之溝通制度。本公
司亦設有網站(www.hkf.com),供股東及投資者查閱本
公司最新財務資料、公告、通函、會議通告、新聞發
佈及聯絡詳情。董事會相信,本公司網站提供另一有
效途徑,使公眾投資者可以方便及快捷方式取得本公
司資料。
此外,股東週年大會為董事會與股東進行建設性溝通
提供良機。主席、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
員會主席以及本公司核數師與股東於二零一三年五月
二十日舉行之最近一屆股東週年大會上持續對話,並
回答股東之所有提問。
股東權利
下文載列股東可:(1)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2)向董
事會作出查詢;及(3)要求傳閱股東週年大會的議案之
程序。此等程序一般由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以
及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規管,本節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以及適用法例、規則
及法規規管為準。
1.
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 大會」)之程序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及公司條例,持有本
公司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不少於5%之股東
(「股東特別大會呈請人」),可要求召開股東特
別大會。
董事會須於受到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21日內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股東特別大會須在召開
該大會的通知的發出日期後的28日內舉行。倘
董事會沒有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股東特別大
會呈請人(或其中代表全體呈請人總表決權半數
以上之任何人士)可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惟
按此方式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須於董事會於受
到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3
個月內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呈請人因董事會未
有正式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產生之任何合理開
支,均由本公司向股東特別大會呈請人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