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7 — Page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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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115

工作條件

根據法例,僱主一般不得僱用 15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在符合嚴格規則的情況 下, 13 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在符合有關僱傭規例的情況下, 15 至 17 歲的青少年可在工業場所工作。勞工法例有特定條文,保障工人的安全、健 康和福利。

勞工督察負責巡查工作場所,嚴格監察僱主是否遵守各項勞工法例,以保障本地 和外來工人的法定權益,並確保僱主持有有效的僱員補償保單。勞工督察在巡查工作 場所時,也會查核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並會與警方及入境事務處的人員採取聯合行 動,打擊非法僱用勞工活動。二零零七年進行的聯合行動約 170次。勞工處也廣泛宣 傳該處的投訴熱線 (28152200),鼓勵市民舉報非法僱用勞工事件。

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如因有關合約而需要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必須與有關的非 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列明僱傭條件,以保障非技術工人的權益。

加強對違例欠薪的執法行動

勞工處繼續加強對拖欠僱員工資的僱主採取執法行動。二零零七年,該處就違例 欠薪而發出並已成功檢控的傳票達960張,為歷來最高的數字,較二零零六年的785 張增加 22%。年內,五名公司董事及兩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或監禁緩刑,另 有兩名公司董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 職業病或死亡的個案,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都必須支付補償。《僱員補 償條例》涵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個案,同時也涵 蓋由指明的職業病引致的受傷或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 和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勞工處在二零零三年以試點形式在建造業推行自願復康計 劃, 目的是協助因工受傷的建造工人得到更佳護理,早日康復。計劃已分階段推展至

所有行業。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協助受傷僱員和已故僱員的家人向 僱主索償。該科也管理免息貸款計劃,為因工受傷僱員提供貸款。年內,共有七名受 傷僱員及已故僱員的家人獲提供貸款,總額達105,000元。

如僱主拖欠工傷補償,受傷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家人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獲得 援助。計劃的經費,來自僱主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所繳付的徵款。

年內,勞工處通過研討會、宣傳小冊子、宣傳聲帶及電視台短片,協助僱主和僱 員加深認識他們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益和責任。

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人士,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 (補償)條例》,向肺塵埃沉着 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申索補償。至於在一九八一年該條例生效前被診斷患上肺塵埃沉着 病的人士,則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獲政府發放特惠款項。截至二零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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