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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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119

指明的職業病引致的受傷和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和普 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勞工處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制度,並於二零零五年就如何 改善有關制度徵詢了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基於這項檢討及諮詢,保險業承諾推行 多項改善措施,包括:於二零零六年設立剩餘市場計劃,為未能在市場上購買僱員補 償保險的僱主作出承保;推動工傷僱員的復康服務;以及協助推廣職業安全與健康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協助受傷僱員和已故僱員的家人向 僱主索償。該科並管理免息貸款計劃,為需要經濟援助的因工受傷僱員及因工死亡僱 員的家人提供貸款。年內,共有17名受傷僱員及五名因工死亡僱員的家人獲提供總額

達33 萬元的貸款。

遇有僱主拖欠工傷補償,受傷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家人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獲 得援助。計劃的經費,來自僱主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所繳付的徵款。

截至二零零五年年底,勞工處共收到415宗 (包括九宗死亡個案)由僱主根據《僱 員補償條例》呈報有關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僱員補償申索。由於感染綜合症的 僱員可能有後遺症,因此須待其病情穩定後,方適宜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判傷 評估。截至年底,勞工處已安排 356名感染綜合症的僱員接受呼吸系統方面的判傷評 估。由於部分僱員有其他後遺症,並曾接受骨科、内分泌科及其他專科的治療,勞工 處亦安排各有關的專科評估。在勞工處的跟進下,分別有七宗死亡個案及 201 宗受傷 個案的法定補償申索,經該處簽發評定補償金額的證明書而獲得解決。

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人士,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向肺塵埃沉着病 補償基金委員會申索補償。至於在一九八一年法例生效前經診斷患上肺塵埃沉着病的 人士,則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獲政府發放特惠款項。截至二零零五年年 底,共有 2 185名肺塵埃沉着病患者根據條例或特惠金計劃按月/季獲發放款項。另 有 92 名因肺塵埃沉着病引致死亡人士的家屬獲發補償金

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失聰的僱員,可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獲得補償。該計 劃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年內,管理局共批准了60宗職業性失聰補償申請, 發放補償款項達565萬元。此外,管理局亦批准了210宗購買聽力輔助器具的申請, 共支付了 55 萬元。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根據《僱傭條例》及個別僱傭合約而提出的申索。仲裁 處聆訊和判決的僱傭申索,涉及的申索人不得多於十名,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則 不超過 8,000元。年內,仲裁處共審結 2539 宗個案,判定的補償總額為 590 萬元。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隸屬司法機構,以快捷、低廉、有別於法院方式的方法,仲裁僱主與 僱員之間不屬於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專責審裁範圍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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