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9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 17609 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 8 927 宗獲得 批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3.307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 7.3 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為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 432,900 元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根據這項計劃,法律援助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 萬元的訟案,包括人身傷害,以及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申索。法律援助輔助計 劃也包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償數額不限。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是自給自足的,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 以及從受助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扣取的款項。年內,這項計劃共接獲 120 宗申請, 其中 85 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1,200萬元,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合共5,000萬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服務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法 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
法院上訴的案件。
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並獲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 援助,便可獲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助, 則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 人必須繳付分擔費。法例並無規定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就署長以經濟或 案情理由而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惟關乎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則屬例 外。如署長以案情理由拒絕其申請,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仍可向法官要求批准給予 法律援助。被控或被裁定觸犯謀殺、叛逆或暴力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人,不但可就其 審訊或上訴案件,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的規
定。
關乎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如法律援助申請遭拒絕,申請人可向覆核委員會提 出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由香港大律師公會 主席委任的大律師,以及一名由香港律師會會長委任的律師。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4477 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 3 033 宗獲得批 准。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總開支為9,470 萬元。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包括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當值律師計劃、為涉及照顧或保護法律程 序的兒童及少年而設的法律代表計劃,以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這項服務由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專業人士獨立管理。服務的管理和行政工作由當值 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各自提名四名會員加入理事會。 另外三名成員,則為業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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