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法律制度
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十萬元,但個別法例賦權予裁判官最高可判監達三年及罰款 500 萬元。裁判官也聆訊 少年法庭的案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 行。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較輕微的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 官可判罰款的上限為五萬元,或委任狀規定的水平
。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 業估價上訴申請、強制售賣樓宇重建發展的申請,以及政府收地或土地發展引致地值 下跌所涉及的賠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理不超過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 評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 因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 確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由 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服務是由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負責提供。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適用於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 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其適用範圍涵蓋大部分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件,包括家庭 及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租務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
申索。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 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 收入及總資產)不超過155,800元。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 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只要理據-
分,法律援助 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經濟資格上限的有關規定。在案情審 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受助人必 須繳付分擔費,至於分擔費多少,則視乎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多寡,以及法律援助署能 否在訴訟中替受助人收回或保留財產而定。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如屬終審法 院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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