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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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187

規劃師亦已完成互認協議的草擬工作,而岩土工程師、電氣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園 境師及土地測量師的資格互認事宜,則正在商討中。另一方面,根據二零零四年 十月二十七日簽署的《安排》補-

協議,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將可參加多項與建 築及工程服務有關的內地專業資格考試。這項安排為本地專業人士提供另一個取得內 地相關專業資格的途徑,方便他們在內地工作。

組織架構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負責確保各項工務工程的推行均符合成本效益,並負責制 定斜坡安全、供水、防洪和建築工地安全等政策。該局長又負責監察建築署、土木工 程拓展署 (由前土木工程署與前拓展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合併而成)、渠務署、機 電工程署、路政署和水務署六個工務部門的工作,並制定有關政策;此外,也負責監 察機電服務營運基金的運作。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在該局常任秘書長 (規劃及地政)協助下,負責監察四個政 府部門,即屋宇署、地政總署、規劃署和土地註冊處的運作,又負責監察土木工程拓 展署和機電工程署的部分工作。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是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和城市規劃 委員會的主席。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負責審批土地用途計劃及主要發展建議。城市 規劃委員會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成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制定規劃圖則和審批個別

計劃的規劃申請。

檢討《城市規劃條例》

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最初在一九三九年制定。為配合香港社會和經濟環境不 斷改變而產生的要求,這條例必須不時修訂

政府於二零零三年五月把《2003 年城市規劃 (修訂)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 議。該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簡化制訂圖則和規劃許可審批的程序,使規劃制度更 公開透明,並加強新界鄉郊地區的強制執行規劃管制行動。立法會其後於二零零四年 七月七日通過該條例草案。《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 二十三日刊登憲報,並將於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在憲報刊登公告中所指定的日期開 始生效。《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的資料小冊子可向規劃署的規劃資料查詢 處索取,或在規劃署的網頁下載。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屬政府手冊,就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制定數量、比例、位 置和地盤規定的準則。手冊適用於規劃研究,以及擬備或修訂規劃圖則等工作。當局 不時檢討手冊所載的準則,以配合政府政策、人口狀況,以及社會和經濟的趨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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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

當局就零售設施、社會福利設施、行人設施和酒店泊車位的規劃標準與準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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