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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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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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受虐待配偶和他們的子女而設的庇護中心,共設有162個短期住宿名額,提供24小時 入住服務。

社署轄下的露宿者外展隊和家庭服務中心,以及非政府機構營辦的臨時收容中心、 市區單身人士宿舍和日間援助中心,為露宿者提供一系列外展、輔導和轉介服務,致力 解決街頭露宿問題。協助露宿者的三年工作計劃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展開,服務對象是 健康而較年輕的露宿者。這項計劃協助了529名露宿者脫離露宿生涯。

兒童福利服務

社署提供多項兒童福利服務。領養服務為遭遺棄或父母未能撫養的兒童尋找永久家庭, 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則為家庭、行為或情緒有問題而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 服務。年底時,該署共有745個寄養服務名額、952個兒童之家名額,以及1331個兒童 院、男童院、女童院、男童宿舍和女童宿舍名額。

幼兒中心為六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年底時,全港共有272幼兒中心, 提供28978個受資助日間幼兒園名額、960個受資助育嬰院名額、717個暫託幼兒服務名 額和1672個延長時間服務名額。所有幼兒中心均須根據《幼兒服務條例》和《幼兒服務 規例》註冊。繳費資助計劃協助低收入而有需要的家庭支付幼兒中心的費用。

跨局/部門的工作小組已展開工作,就協調幼稚園和幼兒中心提供的學前服務制定 實施細則。

政府已於六月把《2003年領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以期使本地領養安排 更趨完善,並使《海牙保護兒童及跨國領養合作公約》在香港生效。立法會會在二零零 四年一月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條例草案,而立法程序預定在二零零三至零四立法年 度完成。

此外,政府已委託當值律師服務機構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推行法律代表服務計 劃,協助涉及照顧或保護事宜司法程序而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被剝奪自由並羈 留在憲報公布的收容所的兒童和少年。

社會保障

香港的社會保障制度以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為主,輔以三個意外賠償計劃,分別 是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和緊急救援計劃。

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為經濟有困難的人士提供現金援助,以協助他們應付基本的生活需要。申請人 無須供款,但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而且必須符合居港年期的規定。為了協助健全的失 業綜援受助人和其他弱勢社羣克服就業障礙和自力更生,社署繼續提供全面的就業服 務,並推行加強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措施(見上文“主要成就”一節)。年底時,綜援個 案共有290 206宗,而二零零二年則有266 571宗。年內,綜援金總開支為173.3億元,較 去年增加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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