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2 — Pag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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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保險業本身也實行若干自我監管措施,以鞏固保險業的運作規律。保險業在徵詢保 險業監督的意見後,推行這些自我監管措施,其中包括採納《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保 險合約的擬訂方法,以及壽險保單推出銷售時保險利益的說明標準。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致力遵行聯會所制定的監管原則及標準,務使 香港的監管水平與國際看齊。

近期發展

保險業監督按實際運作情況、市場發展及國際趨勢,不時檢討保險業的規管制度,以確 保制度有效運作。過程中也會與業界團體及其他海外監管機構緊密聯繫。二零零二年, 保險業監督發出了數項正式指引及指引擬稿,以進一步在不同方面加強規管制度。例 如,保險業監督在八月發出了《獲授權保險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指引將於二零零三年九 月生效)。保險業監督又在七月發出了《與有關連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擬稿,指引闡 述保險業監督怎樣衡量上述再保險安排的-

足度,以及在這些再保險安排不足的情況 下,保險業監督又將如何評估有關影響。保險業監督現正修訂擬稿,以期於二零零三年 發出該指引。

為提高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水平,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於二零零零年實施。根據 這計劃,所有保險中介人、中介人的行政總裁/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除非獲得豁免,否 則均須通過認可資格考試,方可獲登記或獲授權為保險中介人。自一月一日開始,他們 也須參加持續專業培訓計劃,從而確保專業水平得以維持。根據培訓計劃實施以來所得 的運作經驗及業界意見,保險業監督在十一月對該計劃的要求作出了修訂。此外,鑑於 近年投資相連保險產品日漸盛行,與投資相連長期保險有關的資格考試要求已於一月實 施。

現行的保險中介人自我規管制度自一九九五年起實施。近年來,保險業急速發展, 保險中介人數目不斷上升,保險產品也日趨複雜。此外,社會對保障投保人的要求也不 斷提高。保險業監督認為有需要加強現有制度,並於二零零二年就現行制度可改善之處 諮詢有關自律團體。保險業監督將與有關機構就具體改善措施進行磋商。

二零零二年一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作出總額達100億元的財務安排,對因恐怖 活動所引致的僱員傷亡補償,為直接保險人提供保障。該安排確保即使保險人在去年九 一一事件後未能獲得所需的再保險,僱主和僱員仍可繼續得到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障。 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香港汽車保險局為因恐怖活動而引致的第三者傷亡的車險索 償,提供二億元的類似財務安排。

保險業監督自二零零零年起,展開了一連串的公眾教育活動,包括出版兩本教育小 冊子,加深市民對保險中介人角色的了解,又印製季刊《保監透視》,加強市民對保險事 宜的認識,以及設立電話熱線查詢服務。此外,保險業監督又分別在二零零一及二零零 二年出版了名為《投保知多少》及《壽險轉保知多少》的單張。

十二月,保險業監督委任了顧問,就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是否可行進行 研究。第一階段的研究預期在二零零三年完成,屆時會就研究結果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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