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2 — Page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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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退休保障計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日後的退 休生活儲存資金。強積金計劃經過廣泛諮詢後才制定,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 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均 須參加。

根據強積金制度,僱主僱員須各自按最高及最低入息水平內僱員有關入息的5%, 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供款。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於參加計劃的成員,僱員在轉職或終 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本人有關入息的5%供款。一般來 說,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截至年底,約有94%僱主、96%有關僱員及81%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 金總資產約達550億元,每月強積金供款約20億元。

與強積金這個強制的制度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 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的退休計劃。條例的目的是通過註冊制度把職業退休計劃納入規 管,從而確保這些計劃有妥善的管理及供款安排。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 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隔、獨立受託人、受限制投資項目、提供款項、獨立審計、精算審 核、資料披露,以及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等。

為了配合實施強積金制度,符合若干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已獲豁免,毋須遵守強積 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可以選擇留在獲豁免的原有計劃內,或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 年底時,獲強積金豁免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共有5782個,涵蓋超過50萬名僱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立,負責 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 詢委員會與強制性公積金行業計劃委員會這兩個法定委員會業已成立,分別就條例的實 施和行業計劃的運作事宜,向強積金管理局提出意見。此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 員會也已根據強積金條例成立,處理對強積金管理局某些決定的上訴。

為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強積金管理局密切監察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 供者的運作、調查指稱違規的投訴個案,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管理局也主動巡察各 商業處所,確保僱主遵從法例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供款。管理局又推行公眾教 育,讓公眾認識退休保障的重要性,並介紹強積金制度,尤其着重投資教育。部分公眾 教育活動,由強積金管理局與其他團體(例如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工會等)合辦。

強積金管理局也兼任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一職。

近期發展

為進一步提高強積金制度的效率及效益,強積金管理局參照實際的運作經驗,檢討強積 金法例。二零零二年二月,當局制定《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就強積 金計劃的運作及技術問題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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