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對象,是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 出 471,600元的人士。根據這項計劃,法律援助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 包括人身傷害,以及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申索。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亦包括根據 《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但索償額多寡並無規定。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及向獲得 賠償或補償的受助人扣取的費用。年內,這項計劃共接獲220宗申請,其中159宗獲得 批准。總開支為2,700萬元,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合共1.28億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方面,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 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均設 有法律援助。
審批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時,法律援助署署長如信納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於 維護公義,則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 助。此外,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法官有權自行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如案件涉及謀 殺、叛國或暴力海盜行為的控罪,申請人可向法官要求給予法律援助,並豁免接受經濟 審查或支付分擔費用。
案情審查主要適用於申請法律援助進行上訴的案件,但不包括涉及謀殺、叛國及暴 力海盜行為的控罪而提出的上訴。
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基於經濟或案情理由拒絕批准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目前並無 法例容許申請人就此提出上訴(終審法院的上訴案件除外)。至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刑事 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指派的覆核委員會,審理就法援申請被拒而提出的上 訴。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4423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2748宗獲得批准。 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總開支為9,000萬元。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包括法律輔導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這項服務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專業人士獨立管理。服務的管理和行政工作 由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各自提名四名會員加入理事 會。另外三名成員,則為業外人士。
法律輔導計劃設有八個位於民政事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法律指 導。市民毋須接受經濟審查,即可使用這項服務。市民可通過轉介機構約見義務律師。 這些轉介機構共有113個,包括各區民政事務處、明愛服務中心和社會福利署。目前約 有797名義務律師參加這項計劃,年內共有5692名市民獲得法律輔導。
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範圍,幾乎包括所有在裁判法院受審的被告。申請人只要通過 經濟審查,證明全年總收入不超過127,330元,即可獲委派律師代為辯護。不過,當值 律師服務總幹事基於維護公義的原則,可酌情決定安排代表律師,為超出收入上限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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