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1 — Page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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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超過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按照法例 評定由作者和出版人等人士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會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 研究死亡個案的原因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只 採用一種。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按需要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確 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法律援 助來自兩方面: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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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法律援助政策檢討所建議的改善措施,已從二零零零年七月起推行。這些 改善措施擴闊了法律援助服務的涵蓋範圍,使更多人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根據目前的 安排,全港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的家庭數目,已由原先佔家庭總數的48%增加至58%。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法援服務由政府撥款提供,法援經費不設款額上限。法律援助署可視乎需要申請額外撥 款,從而確保法援服務不受財政限制。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均可接受普通法律 援助,獲提供法律代表。某些其他類別的案件,例如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 合) 條例》第II部審理的案件,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在死因裁判法 庭研訊而廣受公眾關注的案件,也可接受普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適用的民事案件,包括家庭及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租務 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民事法律援助也適用於海事案件、破產案 件和公司清盤案件中欠薪及其他有關僱傭利益的追討。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 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 總資產) 不超過169,700元。如案件涉及《香港人權法案》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只要理據-

分,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 請人必須符合上述經濟資格上限的有關規定。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 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視乎法援受助人的經濟情況以及在法律程序 中能否取回或保留財產而定,受助人可能要分擔部分法律費用。

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後,案件將交由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的律師辦理。法律 援助署署長有責任監察外判案件的進度及開支。申請人如不獲批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覆核 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20620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9061宗獲得批 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4.05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9.1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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