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1 — Page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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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香港律師會是管理本地律師,在港執業的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的組織。香港律師 會負廣泛責任,包括維持律師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標準,以及處理對律師的投訴 等。

香港目前有超過780名執業大律師,他們由香港大律師公會管理。大律師的操守和 業內成規,受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所約束。

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制度為特區的成就和持續繁榮奠下基石。這個制度按照普通法法制的基 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人社 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以首席法官為首,成員包括 三位常任法官、12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九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聆訊和裁決上訴時,終審法院可邀請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 區的非常任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 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首席法官外, 高等法院還有九位上訴法庭法官和25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級副 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同時以高等法院聆案官的身分,處理原訟法庭的民事案件。

上訴法庭審理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原訟法庭無論審理 民事或刑事案件,裁判權均無限制。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原訟法 庭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 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法官會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假如法官有特別指令, 陪審團人數可增至九人。

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以下一級的法院,有一位區域法院首席法官和33位法官,審 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均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均以區 域法院聆案官的身份,處理非正審申請及訟費評定等工作。區域法院審理較嚴重的刑事 案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區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 權限於審理涉及款項不超過60萬元的訴訟,以及收回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24萬元的土 地的案件。區域法院並審理僱員補償案件。法院的家事司法管轄權包括處理離婚、子女 管養及領養事宜。此外,區域法院亦有上訴管轄權,可審理印花稅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每年審理約九成的本地案件。現時全港有九所裁判法院,由一名總裁判官 領導八名主任裁判官、61名常任裁判官及11名特委裁判官。

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十 萬元,但個別法例賦權予裁判官最高可判監達三年及罰款500萬元。裁判官也聆訊少年 法庭的案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行。特 委裁判官負責處理較輕微的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 款的上限為五萬元,或委任狀規定的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業 估價上訴申請、強制售賣樓宇重建發展的申請,以及政府收地或土地發展引致地值下跌 所涉及的賠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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