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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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

香港特區政府繼續與外國航空伙伴商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民航過境協定,並與航 空伙伴制定和檢討雙邊安排,使航空公司能因應市場情況提供民航服務。一九九八年, 香港特區政府與12個航空伙伴進行了14輪航空服務磋商,並分別與巴基斯坦、巴林、 以色列、土耳其、比利時、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盧森堡、毛里求斯、奧地利、巴布亞新 畿內亞、尼泊爾和阿曼簽署12份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使香港特區已簽署的民航協定增 至34份。此外,也分別與馬爾代夫及立陶宛簽署民航過境協定。

一九九八年,空運牌照局共簽發了七個牌照給香港特區的航空公司:兩個發給國泰 航空,五個發給港龍航空。截至年底,國泰航空持牌經營定期航班往77個城市,港龍 航空往79個城市,香港華民航空往35個城市。

飛機維修服務

隨着機場搬遷,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也將飛機維修設施遷往赤鱲角新機場,而零 件維修設備則搬到將軍澳廠房。除該公司外,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及泛亞太平洋航空 服務有限公司也獲批為可以提供外勤維修服務的機構,但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仍然是 香港唯一獲批准的基地維修機構。香港航空發動機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將所有發動機維修 設備歸納於將軍澳廠房。

航空保安

《航空保安條例》提供完備的本地法例,以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頒布各項關於 航空保安的公約及協議。《航空保安規例》已在一九九八年六月生效,為管制赤鱲角新 香港國際機場的禁區,提供法例依據。此外,政府連同機場管理人員、航空公司和其他 有關方面共同制定的航空保安計劃,列出了各有關機場營運者在航空保安方面需符合的 要求。上述法例及計劃是本港有效推行航空保安措施的基礎所在。這些措施建立了一套 明確的體系,使香港在航空保安方面,能繼續維持最高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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