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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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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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程度的法定類別或其他方法予以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案 件。

在法院使用中文的計劃已付諸實行,該項計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督導委員 會制訂。本港法院已根據《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推行雙 語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並用或使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處理案件。

法律援助及諮詢輔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確保具有合理理由提 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任何人士,不會因缺乏金錢而無法採取法律行動。政府透過法律援 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資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士。

法律援助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能夠使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在經濟上符合資 格,以及具備合理理由提出訴訟,便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獲得法 律援助的人士,可能需要分擔訴訟費或免付任何費用。法律援助批出之後,有關案件會 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訴訟科的律師辦理。

民事法律援助

在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遍及大部分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 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香港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 請和某些由土地審裁處審理而涉及業主與住客的案件,當事人也可獲得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使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合 理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辯。多類民事訴訟,包括婚姻訴訟案件、交通意外索 償、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補償、入境事務、違反合約及專業疏忽 等,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署還辦理海事、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訴訟,其中大多涉及為僱員追討 工資及遣散費。

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向終 審法院提出上訴案,則可以向覆檢委員會上訴。年內,法律援助署辦理民事案件的總 開支為2.97億元,共接獲27440宗申請,其中15072宗獲得批准。該署為受助人追回的 款項共達8.45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署署長同時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那些資源超出標準法律援 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沒有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這項計劃須自負盈虧,資金來自為申請人追回的賠償金中扣除的款項。這項計劃適用於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理的人身傷害及專業疏忽索償案件,以及區域法院審理 的部分僱員補償案件。年內,該計劃的總開支為1,000萬元,共接獲260宗申請,其中 179宗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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