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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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或在裁判署接受初 級偵訊(控方要求將被告人轉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或就裁判署的判決提 出上訴,或向上訴法庭及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被告人,均可以向法律援助署 申請法律援助。

至於因謀殺、叛逆或海盜暴力行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 濟審查所定的資格,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 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理。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 符合經濟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信納申請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也可 獲受理。

為維護司法公正,被控刑事罪行的申請人即使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法律援助署署長 也可行使酌情權,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涉及謀殺、叛逆或海盜暴力罪行案件的申請 人,可以向法官申請批准法律援助、豁免經濟審查及豁免繳付分擔費。因此,大多數被 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均能獲得法律援助。

年內,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費用總開支為9,800萬元,共接獲 4503宗申請,其中3133宗獲得批准。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成立,負責監察法律援助署各項服務的管理 工作,並就法律援助的政策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法局的成員包括一名主席、 4名與法律界無任何關係的人士、大律師和律師各兩名,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局 每年均須向行政長官交報告,並把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第416章)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實施,法律援助署署長 獲委任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成立的目的,是協助法定代表律師履行其職務。法定代表律師 的主要職責包括:在法律程序中擔任未成年人或心智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訴訟監護人或 訴訟保護人;為進行法律訴訟而擔任已故人士產業的代理人;以法定受託人及司法受託 人的身分,代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提出訴訟的病人;以及在婚姻法律訴訟中和少年 法庭上擔任當事兒童的代表。截至一九九七年七月底為止,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456宗 申請,要求其在這類案件中代表申請人。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5%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 律師進行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包括法律輔導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這項服務由 香港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的專業人士獨立管理。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各 自提名屬下4名會員加入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這項服務的管理和行政工作。此 外,理事會的成員也包括兩名業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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