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427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人口和入境事務

合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資格。當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資格獲得核實後,便可獲安排登 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境事務處共收 到47542份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資格申請書。

國籍事宜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獲授權處理香港居民有關中國國籍的事宜,包括處理持 有外國護照的中國籍香港居民變更國籍的申報。申報獲接納後,這些人士便會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被視為外國公民,可獲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境事務處共收到2281份國籍變更申 報書。截至一九九七年底,入境事務處收到入籍成為中國公民申請書30份,退出中國 國籍申請書兩份,而並沒有收到恢復中國國籍申請書。

編制和訓練

年底時,入境事務處編制內有3687名紀律人員和1858名文職人員,一九九六年則 分別有3586名和1959名。年內,該處共招聘了46名入境事務主任和201名入境事務助 理員。

入境事務處負責為新聘及在職人員提供訓練。年內,共有116名新聘的入境事務助 理員完成為期12周的入職訓練,課程內容包括法律、入境政策和程序、步操、體能訓 練、游泳、急救和派駐實習等。另有3370名在職人員接受各類與工作有關的訓練及管 理訓練,其中10名人員被派往海外見習或受訓。

越南船民

年內,移居海外的越南難民有448名,而遣返越南的船民則有4512名。一九九六 年的人數分別為274名及15101名。

當局的越南船民政策是以綜合行動計劃為依據,該計劃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在日內瓦 會議上獲各與會國通過。按照綜合行動計劃,凡根據《一九五一年聯合國公約》和《一 九六七年議定書》所載條款被列為難民的越南船民,均可移居海外;被審定為非難民的 人士,則須返回越南。甄別越南船民的工作,實際上已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完成。

一九九六年三月,第七屆也是最後一屆的國際印支難民督導委員會在日內瓦舉行會 議,與會國同意綜合行動計劃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結束。由於區內有半數的越南船 民均滯留於香港,與會國同意香港的船民問題應於該日期後盡快解決。

被甄別為非難民的人士,可循兩個不同但並行的計劃,返回越南,分別是:由聯合 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簡稱 “專員署”)辦理的自願遣返計劃,以及有秩序遣返計 劃。一九九七年,根據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的船民有3368人,使到自一九八九年該 計劃實施以來,透過該計劃返回越南的船民總數達57344人。

年內,有秩序遣返的過程大致順利,沒有特別問題。根據慣例,當局每次執行有秩 序遣返行動時,都有獨立的監察員從旁觀察,其後又將觀察員所作的報告全面發表。 九九七年,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遣返越南的船民人數有1144人,使到自一九九一年該 計劃實施以來,透過該計劃遣返的越南船民總數達9702人。

315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