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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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入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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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市民對香港身份證明書的需求,和一九九六年同期的 數字比較,下降了32.4%。身份證明書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停止簽發,大部分持有 人現時可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不過,身分證明書的有效期為10年,而且仍為有 效的旅行證件,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至於對回港證的需求,則下降了37.4%。

身分證有兩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身份證;前者載明持證人有香港居留 權,而後者則沒有載述該項權利。有關人事登記的自動化電話預約服務,深受市民歡 迎。年內,人事登記處共簽發728257張身份證;其中313621張是發給新抵港人士以及 年滿11或18歲的人士,而236980張則發給因遺失或損壞身份證,或須更改身份證上資 料,而申請補發身份證的人士。

婚姻登記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所規限。一般來說,凡 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日期至少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官。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禮拜場所221間,以及由政府辦理的 婚姻登記處10間。婚姻登記處中有4間兼在星期日辦公。年內,在登記處舉行的婚禮共 有35295宗,禮拜場所則有2298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金鐘道政府合署的登記總辦 事處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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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這些婚姻只可 根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若干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也屬有效,但這些婚約必須是 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這些婚約可補辦登記或辦理解除婚約手續。年內,共 有11宗舊式婚姻和35宗新式婚姻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官也負責簽發無婚姻紀錄證明書予本港居民。年內,一共簽發了37 221 份 該類證明書,比一九九六年的28994份,增加28%,

生死登記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登記。所有紀錄均由登記總辦事處保管。年內,出生 人數為60379名,死亡人數則為32079名,而一九九六年的出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 64 559名和 32 049名。在計入仍未登記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九七年自然增長的人

口約為0.4%

倘若嬰兒出生後一年內尚未登記,在獲得生死登記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年內, 有188名嬰兒補辦出生登記。市區的出生登記,由兩間主要的出生登記處辦理,一間在 港島,另一間在九龍。此外,郊區也設有5間出生登記處。偏僻地區和離島的出生登 記,則由派到各鄉事委員會工作的分區登記主任負責。

目前,本港有兩間主要的死亡登記處,分別設於港島和九龍。在郊區,死亡登記在 當地警署辦理。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資格

一九九七年七月,當局修訂法例,公布有關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聲稱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須提出申請核實為具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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