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6 — Page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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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穩固基礎上。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問題所 發表聯合聲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均訂明:現時的司法制 度於一九九七年後維持不變,只有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的變動除外。屆時,香港終審 法院會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上訴機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 成立終審法院。這項協議確保本港在不再享有向英國樞密院提出上訴的權利時,終審法 院得以在本港成立,不會出現司法真空。為執行這項協議,一九九五年八月,當局經聽 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下,制定了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位於中環的前法國外方傳 道大樓,現正進行翻新工程,以供設立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程序規則也在草擬中。

英國政府保證,樞密院會繼續審理本港法院轉介的上訴案件,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止,並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數個月內,優先審理本港的上訴。至於未能及時審 結者,則會由英國樞密院轉交本港終審法院繼續審理。當局現正與英國樞密院磋商,以 確保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把未了事務妥善移交本港終審法院。

年內,保障人權和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工作有重大進展,其中包括實施禁止歧視法 例,以及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法律援助服務局。

香港的法律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 治而制定法例。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條例或某一條例的附屬法例形式制定。 香港的法律,主要源自這些條例、普通法及衡平法。

律政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原先只以英文制定的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 的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首項用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自此 之後,所有新的主體條例和用以修訂雙語法例的法例,均用雙語制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政府成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負責就以英文制定的條例的中文 本水準,以及把中文本頒布為真確本等事宜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署法律 草擬科擬備的法例中文本,然後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將這些經核准的中文本頒布為有 關法例的真確本。只以英文制定的現行條例,首個中文本於一九九二年七月頒布為真確 本,迄今已有大約326項條例頒布為真確本。頒布條例中文本為真確本的工作進展良 好。每次行政局會議均會將至少兩項條例的中文本頒布為真確本。

法律草擬科已把一套雙語法律辭彙存於資料庫內。這套辭彙收錄了大約22800詞 條,詞條的數量仍不斷增長,目前,每星期收錄約80條。此外,法律草擬科不時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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