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6 — Page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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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政府體制

行政局

行政局有3名當然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以及另外8名議員,經英國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後由總督委任。行政局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事項雖然 保密,但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

根據皇室訓令,總督在制定重要政策時,須諮詢行政局的意見。總督會同行政局, 即總督諮詢行政局後行事,是香港在制定政策方面的最高行政權力中樞。所有決定實際 均透過達成共識,而並非以表決方式作出。議員以個人身分提出意見,而總督會同行政 局所作的決定,則由行政局集體負責。個別非官方議員對所討論的事項或政務不必負上 個人責任,這是政府方面的責任。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有關人士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事宜作出裁 決;這些上訴、請願或反對,是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利而提出。所有主體 法例在提交立法局前,均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附屬法例。

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的意見,如涉及撥用公帑,則須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

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30名由功能組別選出,分別代表其所屬的經濟、社 會、專業界別或社會上其他行業,20名由全港各個地方選區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另 外10名經由全港各區民選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局主席則由議員互選一 人出任。

立法局的議事程序由立法局會議常規及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規管,而會議常 規的權力則由頒行香港的皇室訓令賦予。立法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 支,以及監察政府的施政表現。政府負責擬訂有關立法及公共撥款的建議,供立法局審 議。

香港的主要法例以條例草案的形式制定。立法局大多數的事務,包括通過條例草 案,均以動議的方式進行,由出席議員以多數票作出決定。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 必須獲總督批准,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草案即成為條例,無須徵求外界 同意,但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立法局會期內,共有65條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

除負責制定法例外,立法局在每個立法會期內均會舉行兩次重要辯論,其一是在每 年十月新會期開始時,總督發表施政報告後,各議員就施政方針展開範圍廣泛的辯論。 另一次則在每年三月間,就有關周年撥款條例草案的財經事務進行預算案辯論。

議員可就政府負責的政策事務,提出質詢,以便得知詳情,或要求政府採取行動。 議員可要求政府以口頭或書面答覆,同時亦可提出補-

質詢,要求當局就先前的答覆再 作闡釋。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舉行的30次例會席上,議員就範圍廣泛的事項,提出 共140項口頭質詢及659項補-

質詢。此外,議員亦提出433項質詢,要求當局給予書 面答覆。

立法局通常在星期三舉行公開會議,處理立法局事務。此外,總督約每兩個月出席 一次在星期四舉行的特別會議,回答議員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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