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憲制和行政
香港政府以總督為首,總督是英女皇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治理香港的最終權力。行 政局就重要政策向總督提供意見。
代議政制3層架構的中央層面為立法局,負責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支,以及監察 行政機關的表現。區域層面為兩個市政局,負責在轄區內提供公眾衞生和文娛康樂服 務。至於地區層面則有18個區議會,分別就所屬地區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見,是有 效的公眾諮詢渠道。
這些機構為順應社會的要求,多年來不斷演進。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一輪選舉, 進一步鞏固了香港既公開又公平的選舉制度。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英兩國政府互換批准書,確認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 明。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憲法
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組成香港的成文憲法。英皇制誥為香港設定基本的行政架構, 指定總督兼任駐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英女皇或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的訓令。
此外,英皇制誥規定了行政立法兩局的組織,以及總督在立法、批地、任命法官和 公職人員、赦免、決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任期等方面的權力。
皇室訓令規定了行政局議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督就重要政策諮詢行政局 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這項權力只於一九四六年行使過一次),並 就立法局的成員、選舉事宜、議事種類,以及可能不獲通過的法例種類作出指示。
這些憲制安排皆按照種種沿用已久的常規慣例來施行。香港政府藉廣泛諮詢民意以 了解市民的需要,從而制訂能滿足這些需要的政策。儘管從上述憲法文件來看,英國政 府似乎有很大權力決定管治香港的方式,但實際上香港多自行管理本身的事務和決定本 身的政策。同樣,總督一向甚少盡用本身的權力。
總督的職責
總督由英女皇任命,其權力則由英皇制誥賦予,在治理香港政務方面,具有最終決 策權;名義上他又是駐港三軍總司令。總督在作出決策時,會諮詢行政局;制定法例方 面,則透過立法局進行,並須由該局通過。
總督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局會議。現任總督彭定康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 抵港履新,是本港第二十八任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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