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6 — Pag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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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意見後,已擬訂一些自我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專業紀律, 其中包括採用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一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 方法;並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個獨立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 出的索償。

當局已制定一項授權法例,以支持保險業的自我監管制度,規定除註冊保險代理人 或認可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者。該法例在一九九五年六月生 效。保險公司並須依法遵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落實有關代理人的註冊和管理規定。認 可保險經紀均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自我監管制度旨在提高業內專業水平,從而有助本 港發展為國際保險業中心。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為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保險業監理專員身為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規管私營機構的退休計劃。該條例旨在確保承諾給予僱 員的退休計劃利益,可在到期時支付。該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港營辦的計 劃,必須向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

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開——計劃的資產須與該計 劃的僱主及管理人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獨立受託 人,該名受託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人士;受限制投資項目——不得自計 劃的資產中,貸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人士,計劃亦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 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而有關計劃應根據 計劃的條款獲發款項;獨立核數;精算檢討 -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及每年向處 長提交財務報表。此外,還須向計劃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辦資料。

年底時,已登記的計劃共14923項,涉及的僱員共逾83萬名,而獲豁免的計劃則 有1859項。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隨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後,政府開始製備所需的附屬條 例,以便該條例得以實施。該條例為推行私營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提供法律架構。強制性 公積金制度將會為18歲及以上的工作人口成員提供保障。該制度規定僱主和僱員須共 同向強制性公積金核准受託人所管理的註冊信託計劃供款,而各自承擔的供款額相當於 僱員收入的5%。計劃成員可以完全享有累算權益,而當僱員轉職或終止工作時,亦有 權把累算權益由一個計劃轉至另一個計劃。自僱人士亦須以收入的5%作為供款。所有 權益須保留至退休時享用。

一九九六年二月,政府在財經事務科轄下成立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專責附屬法例 的擬訂工作。政府亦已建立由專家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組成的正式諮詢架構,以確保強 制性公積金制度能夠符合市民的最佳利益。專家委員會成員分屬6個專家小組,負責就 技術事宜提供專家意見,而諮詢委員會則就政策和策略事宜提供意見。

政府的政策是要透過有效的審慎規管和監察制度,使退休保障得以穩妥推行。年 內,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就日後頒布的規例及規則制訂詳盡建議,這方面的工作進展良 好,已制訂建議的主要範疇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註冊規定、註冊計劃的標準和運 作、對強制性公積金核准受託人的規管和監察、投資準則和指引的設立,以及與現有自 願設立的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等。在制訂計劃的過程中,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已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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